歐美國家信用制度

從國外的情況看,發達國家一般是通過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監管系統來實現對債務人的約束。

在美國信用制度建設主要由立法、信用服務企業的市場化運營及國家對信用工作的宏觀管理3個方面來建立。目前,美國正在實施的與信用相關的立法多達數十項。這些立法涵蓋了保證信息公開、消費者個人對資信報告的權利、資信調查機構對信用報告的傳播,以及對當事人失信及違反信用管理有關法規的情況設定懲罰措施等。

法國和意大利則是通過構建公共信用登記系統來建立完善社會信用制度。公共信用登記系統是指為向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提供關於公司、個人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的負債情況而設計的一套信息系統。為了保護抵押貸款人的利益,法國和意大利都具有不動產抵押品信息的公共登記系統,並且公佈破產信息以提醒當前貸款人及潛在的新的貸款人。

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債務人名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使債權人瞭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提供強制執行中的信息源泉,通過其中信息可以判斷是否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同時也是審查債務人經濟上可信性的重要途徑,在經濟交往過程中發揮信息功能和告誡功能,以保護誠實的經濟交往中正當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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