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遺失物」能不能拿?

小宋在網吧上網時,由於電腦故障,便聯繫網管調換了電腦,哪知忙著登陸游戲,就誤將手機落在原座位上。同在上網的小王見到手機沒有拿,便順手將手機裝進自己口袋。哪想到,小王的這一順手牽羊行為,被判處盜竊罪。

案件源於2018年8月15日晚11時許,小王在肥東縣店埠鎮某網吧上網時,趁在隔壁機位上網的小宋調換電腦之際,將小宋放在原電腦前的一部金色蘋果7PIUs手機拿走。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將小王抓獲歸案,經鑑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721元,小王的行為涉嫌盜竊罪被提起公訴。2018年10月17日,經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小王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判處罰金七千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宋調換機位,誤將手機丟在原來的機位上,調換後的機位與原機位距離很近,根據常見的佔有歸屬判斷情形,他人短暫遺忘或者短暫離開,但處於他人支配力所能及範圍的財物,都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如果權利人已經離開一段時間,屬於脫離佔有的財物,即遺失物。此時,小宋並沒有喪失對該手機的佔有,被告人王小某手機佔為己有,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佔有之下的財物;自己佔有的財物只可能成為侵佔罪等的犯罪對象,而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但盜竊罪與侵佔罪並非絕對的對立關係。試想想,該案中,如果被害人小宋將手機遺忘在網吧,那麼此時該手機是誰佔有?筆者認為,此時手機的佔有屬於網吧管理者,若被告人小王將手機拿走,即構成盜竊;若網吧管理者將手機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則構成侵佔。所以,判斷財物由誰佔有、是否脫離佔有,是判斷行為成立侵佔罪還是盜竊罪的關鍵。

辦案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無論是盜竊還是侵佔的財物,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君之愛財,取之有道,切勿動貪戀之心。

供稿:刑庭 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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