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學習:有限合夥私募基金

我國目前的私募基金大體上有4種組織形式: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信託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前面幾種都比較熟悉和常見,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下有限合夥私募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是以《合夥企業法》為基礎,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和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LP)組成,普通合夥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一隻私募基金。其中,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約佔合夥資金的1%左右,負責投資管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公司管理,僅僅投資資本並按約定獲取利潤的一部分,但不承擔超過所出資本之外的虧損,即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優點: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繞過信託公司,獨立籌集和運作基金,並放寬投資範圍,方便靈活;

2、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間的權責利劃分清晰、簡單、高效,既能激勵普通合夥人的工作效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有限合夥人的權益;

3、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不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主要依據雙方簽訂的有限合夥協議書來約束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經理和投資者)之間的關係。因此,有限合夥協議書條款可以設計得非常周密、詳盡,可以進一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同時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行為。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缺點: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這種組織形式方便靈活,但目前政府對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監管存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和信用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導致在實際運作中貓膩重生,有些有限合夥型基金以“自融”(自己的項目、自己融資、自己擔保)為名,打著高收益的旗號虛構項目或者誇大項目、虛構抵押物、挪用資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歷程: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是海外私募證券基金主要的組織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2009年12月21日起正式實施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明文指出,“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有限合夥制基金以其機制靈活備受寵愛成為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儘管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步甚晚,但發展卻極為迅速,尤其是在房地產投融資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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