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玩具」別隨便給孩子,合肥女孩眼部被灼傷落下傷殘!校門口賣的還真不少

这种“玩具”别随便给孩子,合肥女孩眼部被灼伤落下伤残!校门口卖的还真不少

17歲的小娟與15歲的張雲、李梅均是在肥東某中學同學,一天晚自習前,張雲從同學李梅處借來一支激光手電筒,小娟拿過來一看,結果激光給小娟的眼睛帶來了無可挽回的傷害,視力受損,落下十級傷殘。為了討一個說法,小娟將張雲和李梅兩名同學起訴至法院,並且將學校也訴至法院。近日,肥東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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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眼激光手電就被“刺傷”

2017年一天晚自習前,張雲從同學李梅處借來一支激光手電筒,放在自己的座位上(張雲與小娟是同桌),她讓同學不要亂碰,隨後離開教室。

之後,同班有其他同學拿起激光電筒玩了一會,並將電筒放回原處。小娟出於好奇,隨即也拿起激光電筒,觀看發光源,並打開開關,致使激光電筒的光柱照射到右眼。小娟右眼當時便不舒服,晚自習時告訴了老師,老師安排同學陪同小娟到醫務室進行檢查,醫生建議到醫院做檢查。

小娟隨後到肥東縣醫院和安徽省立醫院進行檢查,並於2017年12月在上海一醫院住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右眼黃斑裂孔、雙眼屈光不正。隨後進行手術治療,多日後出院。

安徽某司法鑑定所對小娟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鑑定認定,小娟因意外受傷致右眼黃斑裂孔,遺有右眼中度視力損害,構成十級傷殘。

為了討一個說法,小娟將李梅、張雲以及所在學校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張雲一方辯稱,根據證據,不能達到小娟受傷是她所致,“我在本起事件上沒有責任。晚自習前,我從李梅處借來激光手電一把,關閉放好在課桌下,並且向周圍同學和小娟說明,此手電是借來的,請大家不要亂拿、碰撞。我去了一趟衛生間,未料我回來後事故發生,所以對方受傷與我沒有關係。”張雲稱,事故經過是小娟自己不慎照傷自己眼睛。

李梅一方辯稱“我對小娟受傷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存在過錯行為,對方在經警示過後仍然擅自操作激光燈,導致自己受傷,應當由其自己對受傷和損失承擔責任,我不應賠償損失。”

校方說法:沒權利搜查學生書包不應擔責

肥東某中學辯稱,當晚7點前班主任就發現小娟不舒服,並加以詢問,但小娟未說明實情,班主任要求小娟回家讓父母帶其去醫院檢查,兩天後小娟告訴班主任去醫院查過,沒有問題,“約20天后,小娟的父母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立即向轄區派出所報警,因此班主任已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

另外,學校辯稱,幾位同學案發時作為高中生,應該具備物理學等相關知識和生活常識,應該知道此激光手電的危害,因此幾位同學應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學校沒有安檢的職責,老師也沒有搜查學生書包的權利,因此該激光筆夾在書包帶進教室學校無任何過錯。”

判決:兩名同學和學校均要賠償

肥東縣法院審理認為,小娟在學校下課期間被張雲從李梅處借來的激光手電筒照傷眼睛,小娟是高中學生,對危險事物應當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在自己玩激光電筒時沒有考慮其危險性,被激光電筒激傷眼睛,

本人應當承擔事件的主要責任。

張雲在事件發生時雖然不在現場,她在將激光電筒放置桌上時也告訴別人不要亂動,張雲知道該激光電筒有一定的危險性,但仍然將激光電筒放置桌上,張雲對本起事件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李梅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激光電筒帶至學校並借給同學,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對本起事件也有一定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3名學生均是肥東該中學的寄宿制學生,且都屬未成年人,小娟在課間休息時被激光電筒照傷眼睛,激光電筒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學生可以隨意在班級玩耍,學校顯然未盡到相應保護和管理等職責,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近日,肥東縣法院一審判決,張雲的家人和李梅的家人各承擔10%責任,賠償9640餘元,學校承擔20%責任,賠償1.9萬餘元。

記者調查:

校門口商店有銷售暴露隱患

10月28日,記者在合肥市一所小學周圍,發現一商店內賣有各種激光筆。商家向記者展示了激光筆的使用方法,只要輕輕一按激光筆上的兩個按鈕,就能射出紅光、藍光、閃光和星光四中不同模式,操作簡單。店內賣的激光筆大的8元一支,光束集中,可以射很遠,小的5元一隻,光束分散,射程只有幾米,兩種激光筆售價都比較便宜,外表的顏色也很鮮豔。當記者問商家小孩子玩有沒有安全隱患時,商家只回答說:“很多小孩子都買來玩的。”

在激光筆上,記者發現只有英文的提醒,翻譯成中文的大致意思是不要照射眼睛,上面並沒有中文的提醒。另外,上面也沒有寫明生產廠家等信息。(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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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報融媒體新聞中心

實習生 陳莉真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統籌:馬翔宇 陳兆龍

主編:周祥新 馮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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