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有:(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7)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11)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3)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4)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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