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打牌?做生意?借錢糾紛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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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凱、錢大偉、王冒山三人都是朋友關係。一天下午,張凱與錢大偉、王冒山三人相約一起打牌,但是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張凱的手氣不好,才一個多小時就將自身攜帶的幾萬元現金輸了個精光,他看了看手錶,還不到下午3點,心想著時間還早,乾脆向錢大偉借點錢來繼續打,萬一手氣好,說不定還能翻本。於是張凱湊到了錢大偉的身旁。

張凱

大偉,你看,我今天手氣太差了,我帶的錢都輸光了。現在時間還早,你可不可以借點給我錢嘛,我們繼續打。

不打了不打了,差不多一會兒得回家了。

錢大偉

張凱

誒呀,現在時間還早,還能再來兩局。

就是就是,現在還不到3點鐘。反正就你一人贏了,我都輸了20000多元。你就借給他嘛。他要是不還,你找我!我替他還!

王冒山

錢大偉聽了張凱、王冒山的話,心想著現在天色確實還早,而且他們都這樣說了,應該沒啥問題。乾脆就借點,大家再繼續打。於是錢大偉就一邊數了60000元現金給了張凱。

你們說話要算數,張凱,這6萬元錢借你一定要還,王冒山,如果張凱不還,你答應替他還的哈。

你不用擔心,我肯定還。

我答應你,放心哈。

普法|打牌?做生意?借钱纠纷很复杂

王冒山

於是三人又繼續打牌。但是沒想到,最後張凱不僅沒有翻本,連那借的60000元也輸光了。第二天,張凱和王冒山又一起找到錢大偉。

張凱

大偉,我上星期和別人談好了一筆大生意,需要一筆資金週轉下,我手裡的錢還差點,我知道你有閒錢,所以想向你借400 000元,最多3個月,到時候連昨天借的也一起還,你看行不?

張凱,上回你借的錢都還沒有還呢,這回你又找我借那麼多?

我最近手頭真的有點緊,沒辦法啊。

可是這數額有點大哦。

大家都是朋友,況且王冒山還在旁邊看到的,你還怕我不還啊。

是啊大偉,你放心,他肯定會還的。要是你不借錢給他,這筆生意就黃了,他起碼損失七、八十萬,大家朋友一場,你忍心嗎?我還是那句話:要是他不按時還錢,你找我,我幫他還。要是你還不放心,一會兒喊他給你出張條子,白紙黑字的,到時候就不怕他賴賬了!

王冒山

那冒山,你也要在條子上簽名擔保哦。

錢大偉

誒呀這有啥嘛!大家朋友一場,放心吧,我擔保了!

王冒山

不過大家先說好:你們知道我借給別人的月息通常都是4分多、5分,大家都是朋友,我只要你們3分利,但要先一次性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另外,昨天借的60 000元也要一起算利息。你們同意我才借。

行,沒問題!

張凱向錢大偉要來紙筆,在紙上寫道:“借條 今借到錢大偉現金460 000元,借期3個月,借期利率按月息3分計算,逾期2月以上未還支付違約金10 000元。借款人:張凱,2017年7月11日”,之後,張凱將借條交給了錢大偉。錢大偉接過借條看了看,又將借條遞給王冒山讓他做擔保在紙上也寫下自己的名字。但是王冒山有些拒絕,說自己口頭承諾就行,錢大偉不放心,心想著這筆數額巨大,王冒山必須簽下字。王冒山推脫不過,接過借條看了看,覺得沒有問題,就故作瀟灑地在借條上籤下了“

保證人王冒山,2017年7月11日”幾個字,後又將借條交給了錢大偉。

錢大偉接過借條,承諾在扣除利息後會在這個月20號前轉到張凱的賬上。

過了一週的時間,錢大偉通過銀行向張凱留下的賬戶上轉入了364 000元。得到錢的張凱自然是喜形於色。時間總是過的很快,一轉眼2個月期限就到了。錢大偉看時間到了,就給張凱打了個電話。

張凱,2個月期限到了,你那兩筆錢好久還哦?

快了快了,過兩天,一筆貨款結了就還。

是不是哦,你別想賴賬哈。

放心吧大偉,我貸款結了我立馬還給你。

錢大偉聽見張凱這麼信誓旦旦的承諾,於是也沒再為難,想著等張凱那邊結完貸款了應該就能還給自己了。又過了1個月,錢大偉想著這回應該沒問題了,於是又給張凱打電話問借的錢好久還,但是得到的是跟張凱第一次一樣的回答。就這樣,一轉眼就到了2018年元旦,可張凱和王冒山連一分錢都沒有還給錢大偉。錢大偉想著無論如何都得把這筆錢要回來,於是在2018年1月23日將張凱和王冒山告上了法庭,要求張凱和王冒山二人共同償還借款460 000元,並從2017年7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違約金及律師費也由二人承擔。最終,曾經的昔日好友,在法院上相見了。法庭上,張凱、王冒山、錢大偉三人都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法官,這個借條是張凱親自向我打了的,上面寫的清清楚楚:張凱向我借到現金460 000元,月息3分,借款時間是2017年7月11日,王冒山作為保證人也是簽了字的;同時因為他們兩個遲遲不還錢,我才逼不得已花錢請律師來告他們的,所以他們應該還我借款460 000元,並按照借條上的約定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律師費也應該由他們承擔。

法官,寫借條當天我沒有收到過錢,借條上的460 000萬中有60 000元是前一天和錢大偉打牌時向借的,後來又輸給他和王冒山了;剩下400 000元我實際只收到了364 000元。而且當時約定利息也太高了。總之,我只同意還實際借得的424 000元。利息請人民法院依法確定。

法官我也有話說,那60 000元是大家打牌是產生的,我聽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在借條上簽字的意思是:待張凱還不起借款後我才幫他還,我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保證的範圍也只限於借款本金,不包括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其他費用。

王冒山

最後,法院根據三人的陳述、錢大偉提交的借條以及銀行轉賬憑證,綜合評判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張凱、王冒山共同償還錢大偉借款364 000元,並從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也由張凱、王冒山負擔;同時駁回了錢大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三人均表示服判,沒有上訴。

案件解讀

1

人民法院為什麼沒有對錢大偉60000元賭博借款債權的主張予以支持?

根據《婚姻法》、《民法總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之規定,下列民間借貸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一)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仍然提供借款所形成的債務;

(二)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債務;

(三)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

(四)因託人情、找關係等請託行為形成的債務等。

本案中的60000元借款,系錢大偉與張凱在賭博時形成的,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屬無效合同,因此即使債務雙方都認可該借款,也不受法律保護。

2

本案中,張凱向錢大偉借的第二筆款是40萬元,但是實際到賬是364000元,第二筆借款的本金應按多少計算?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本案中,錢某預先扣除了36 000元作為利息,張某實際只得到借款是364 000元,故按照前述法律規定,應當以364 000元為借款本金並計算利息。

3

本案第二筆40萬元雖然借條出具的時間是2017年7月11日,但錢某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是2017年7月20日,那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利息應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雖然借條出具的時間是2017年7月11日,但錢某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是2017年7月20日,故借款合同的實際生效時間應是2017年7月20日,而不是2017年7月11日,借款利息也應從2017年7月20日起開始計算。

4

人民法院為什麼判決按照年利率24%計付借款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該部分利息,借款人又拒絕履行的,對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願支付該部分利息,且出借人已受領的,借款人再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條上約定月利率3分,換算為年利率為年利率36%,而張某又不同意按照該約定計付利息,因此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依法判決以年利率24%計付借款利息。

5

王冒山是否應對牌桌上張凱向錢大偉借的60 000元賭資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60 000元賭債形成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如前所述,該主合同因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合同,王冒山與錢大偉之間的保證合同也因主合同的無效而歸於無效,因此王冒山不應就60 000元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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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案中王冒山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之規定,本案中,王冒山並未在借條上或以其他書面形式對保證方式進行過明確約定,因此王冒山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

若王冒山僅是口頭承諾承擔保證責任,則王冒山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之規定,若王冒山沒有在借條上簽名而只是口頭承諾,就不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8

王冒山作為保證人,為什麼要對違約金、律師費等承擔支付義務?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本中,王冒山等人並未對保證擔保的範圍進行過約定,所以王冒山應該依法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承擔給付義務。(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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