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者,也就是履行了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踐中,當股東權益發生爭議時,確定股東身份往往會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那麼,股東身份該如何確定呢?

三種觀點

1、形式主義標準,即以公司對外公示材料中的記載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實踐中有兩種類型:以股東名冊的記載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以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內容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

2、實質主義標準,該觀點的核心是:以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3、折中主義標準,該觀點主張在名義股東與實質股東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應區別對待。我國採取的就是這種觀點。

形式要件(一般股東身份的確定方式)

1、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公司向出資人出具的,證明出資人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書面法律文件。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2、股東名冊。其中記載有公司全部的股東及其出資信息,是作為公司承認出資人的股東身份的證明。

3、工商登記。經工商部門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股東身份最強的證明。

4、持股證明 。我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6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在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

5、出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這兩項均為出資者獲得股權的原始證明,反映了簽署協議的雙方和公司的基礎關係,因此,出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東資格的證明形式之一。

隱名股東身份的確定方式

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身份的工商登記並非設權性登記,而是宣示性登記,只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當公司內部就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發生爭議時,不應僅以工商登記為準,還應對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性條件如是否出資、是否有成為股東的意思、是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享受股東權益和承擔股東義務、其他股東是否明知等事實進行審查。

總的來說,認定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身份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履行出資義務、行使股東權利和其他股東的認可。

履行出資義務,即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轉移到公司名下,這是作為公司股東的基本義務。行使股東權利,對於實際出資人來說,可以有多種方式,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可以由名義股東行使,權益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可以作為名義股東的代表或者委託人行使股東權利等方式。另外,為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往往在股權轉讓、新股東加入等方面對公司有所限制。因此,在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的過程中,有必要考慮其他股東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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