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蝟七七
原告放棄屍檢,其實這導致本案其實本身很難斷定死亡原因。因此這應該是本案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地方。
畢竟也許死者是當時已經吸毒過量加上自身也有疾病原因,然後墜樓,最終撞上了車主的車。
也有可能是即使沒有車主的車,直接墜樓也會死亡。
雖然案例中說明了,幾個細節,一個就是當時墜樓後還有微弱的呼吸,但是這也不見得就代表還能活著。
沒有屍檢具體死亡原因一切僅僅只是依靠推測。
而之所以車主面臨承擔責任,其實主要是因為啟動車輛時沒有觀察周圍的環境,外加沒有在開車第一次碾壓時下車檢查情況,反而繼續啟動車進行了二次碾壓。
在沒有辦法確定死者具體起因情況下,車主這樣的錯誤,當然會被判定一定的責任。
我想也是因為這樣,原告才更不願意屍檢,因為如果屍檢原因是吸毒過多或者墜樓也會死亡,結果不是對自己不利。
因此本案而言,要說司機倒黴那是肯定的,突然就掉下來了一個人。
但是如果掉下來了,司機沒有啟動車,那麼自然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一旦啟動車,根據交通法規定,自然就會涉及到沒有觀察周圍等違規的地方,加上不屍檢,結果不利於司機很正常。
這也提醒我們,以後開車的時候多觀察下週圍。
廖彩琳律師
不合理。
準確來說,法院把吸毒者墜樓和遭遇交通事故所佔死亡原因劃分成了55%和45%,車主承擔的責任是45%的70%,並不是全部責任的70%。
即便如此,還是有一些地方有待商榷:
1,死者家屬放棄屍檢卻要求索賠。放棄屍檢也就意味著死者的具體死因並不確定,死者到底是從4樓墜落摔死的,還是被車碾壓致死的並沒有定論。可是在此基礎上,最終把死亡原因劃分成了55%和45%,沒有經過屍檢“先定死因後分過錯”是否合適呢?
2,死者是一位吸毒者,他的行為不可預見,從4樓墜落的行為也不是司機能夠預見的。從這點上講,司機的責任不應該佔多數。當然,司機存在“二次碾壓”的行為,所以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3,最終判定由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範圍內累計賠付原告39萬餘元,這樣死者家屬得到了賠償,司機本人也無需出錢,順利結案,不愧是“一舉三得”。
站在個人角度看,吸毒者從4樓墜下生還的可能性已經很低了,只能說他當時沒有死透,汽車的碾壓加速了他的死亡,這個責任劃分最起碼要8:2,甚至9:1。如果死者家屬不同意,完全可以通過屍檢來認定死者的死亡原因。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司機需要擔責,可是擔責所佔比例應該更小一點。
夜雨如書
說實話,這個司機真有些怨,用我們這裡的話來說,人如果背了,連喝涼水都滲牙縫。這位司機可以不撞別人,但就不會說可以撞不到別人,人從天降,做夢也想不到好端端的車底下能有一個人。
今天我來講故事,是非大家來評價。
死者陳銘,去年與朋友相約吸食bingdu。如果這樣的人戒不了dupin,我覺得這樣的人死了也許是一種解脫!
當他們聽到有敲門聲時,在爬窗離開的過程中從小區四樓摔下。
又剛好掉到下面的一輛小汽車車頭之下。
而汽車裡坐著兩個人,開著音響,根本無法聽到外面動靜,因為是在深夜,也沒有引起路人的注意。或許是路人太少了吧。
之後車內人有所察覺,男方下車查看,確認車胎壞了。或許是天太黑了吧。還是沒能發現下面是一個人。司機李某繼續開車,但李某發現有異樣,再次觀察。
發現車下面墊了個人,出人命了。當李某倒車後,他的女同事看見有個人,立馬嚇得哭起來。
隨後,報警,送醫院搶救,但還是沒有搶救過來。
故事結束了,
那麼死者陳銘到底是什麼原因死了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死者到底是摔死的還是被車碾死的。
不過我覺的,陳銘從樓上摔下來,沒有發出求救聲,可見傷情之重,如果是頭部先著地,生還的希望很小。
退一步來講,當時是晚上12點,而陳銘做這樣見不得人的事也會找相對偏僻的地方,即使沒有摔死,也會因為沒有人發現,而錯過搶救時間而喪命!
要說車主沒有一點責任也說不過去,畢竟是一條人命。但是在那個人煙稀少的深夜,誰能想到空中會掉下個人啊!
值得欣慰的是,這個車子是買了保險的。
你認為責任該怎樣來劃分?
鄉村小二哥
我個人倒沒辦法說合理還是不合理,畢竟死亡原因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法官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的對案件事實去做推定。同時為還原案件當中法院的裁判觀點,必須引用部分法院的分析供各位參考。
該案當中法院的觀點是:
法院認為:從高約11米處墜落至大理石地面且頭部先著地,在通常情形下,會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甚至死亡。根據死者存在重型顱腦外傷、多發顱骨骨折等傷情,應認定墜樓受傷是導致陳銘死亡的重要原因。 法院酌定,陳銘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佔比例為55%,被告駕車碾壓行為佔比例為45%。
被告在駕駛過程中臨時停車(發動機未關閉,車輛處於怠速狀態)約3分鐘並再次啟動車輛時,疏於觀察車輛前方情況,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以至於未能發現陳銘從樓上墜落,之後駕車碾壓陳銘,違反安全駕駛義務。另外,馮亮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第一次行車受阻,停車下車察看時,不夠規範、仔細,未能及時發現陳銘,再次駕車向前碾壓,導致對陳銘的二次傷害。
但陳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爬至窗外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產生墜樓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最終墜落於小區主要通行道路上,陳銘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導致其死亡也存在過錯。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為被告馮亮應負交通事故70%的主要責任,死者陳銘負事故30%次要責任。
總結:本案當中死者墜樓對於自身的死亡結果過錯佔比55%,另外的司機的碾壓行為對死亡過錯佔45%。其次對於碾壓當中的過錯責任分攤為司機佔比為70%,死者佔比為30%。綜合而言司機對本次事故承擔的總體責任為45%當中的70%,也就是31.5%。
個人看法:
本案當中需要注意如下幾個細節:
- 1.死者生前吸毒聽到動靜後被驚動墜樓;
- 2.死者墜樓後通過救護車當中微弱呼吸證實墜樓當時並未立即死亡;
- 3、司機當時確實存在二次碾壓的事實;
- 4、死亡之後家屬拒絕解剖;
- 5.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意見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查清陳銘的死因究竟是墜樓還是轎車碾壓造成。
據此可以看得出來目前為止對於導致死亡的真正死因是否為碾壓行為目前無法查明,但是從死者送醫時仍有微弱呼吸可以證實至少碾壓行為加速了死者的死亡後果的發生,所以法院認為該案以交通事故範疇並無不當。
其次法院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等證據,法院認定墜樓事實及被告駕車碾壓行為均為死者的死亡原因。也就代表法院認為該案當中死者的死亡後果當中墜樓和碾壓行為對死亡後果都有促進的因素存在,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本案當中司機承擔死亡後果45%當中的70%也就是31.5%屬於法官心證部分,對於該比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個人認為無法去做判斷,因為死亡的根本原因沒有查明的情況下,法官按照現有的證據材料來進行推定的確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司機或者家屬任何一方存疑,可以提起上訴交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再行審判。
麋鹿說法
新聞媒體如今一個個成為了標題黨,標題不悚動好像群眾就不會點開,然後再是大V的推波助瀾,一個假新聞就這樣產生了!
法院的解釋有理有據,根本不是片面的70%。墜樓和被車子推擠都最終導致了墜樓者的死亡,車主的確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責任承擔的規定,機動車在交通事故這一部分擔主責70%,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整體賠償只有45%,兩者相乘最後需要承擔的是31.5%。
南京鼓樓法院是不是也可以考慮維護下自己的名譽權?轉發量早過了法定標準了。
大眾律師網站
肯定不合理。因為原告方放棄屍檢,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車主的碾壓造成墜樓者死亡。法院這麼判有一些和稀泥的感覺。
不過題目中說車主承擔主要責任的說法也是不對的。法院最後判決車主承擔45%責任的70%,大概31%的責任。這是法院根據現場情況推定出來的。
在民事訴訟中,一直是誰主張誰舉證。死者家屬知道死者是因為吸毒墜樓,可是卻拒絕屍檢,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司機碾壓導致死者死亡或者司機碾壓前死者是否活著。
從這個意義說,法院的判決是缺乏依據的。本來應該是怎麼樣就是怎麼判,不應該如此推測。
律師獨角獸
最大的責任是國家,地面太硬;其次是開發商,樓層太高;其三是家人,監護缺失;其四是物業,巡查不力;最後,才是車主,無意中碾壓了?
zh168881
如車輛行駛途中 有人墜落導致碾壓 車主應無責 本起事件 吸毒者墜落著地時 車輛處於停車狀態 然後起步行駛後未能發現路面躺著的人員 從其身上碾過後 停車報警 這一過程雖然有點冤 但的確是付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的
伊登100104231
可以說無責,並且還要追究死者責任,但死者砸的是汽車可以免責,汽損在交強險中認損,如果是行人,受重傷,死者要賠償行人。
50041983932
現在的法院啊,越來越。。。。
最多承擔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