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後又轉讓股權的不免除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

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後又轉讓股權的不免除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

律師提示:股東的出資義務是維持公司資本充足以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根本所在,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轉讓股東的出資義務並不因股權轉讓而解除,公司仍有權請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案件事實】

一、2010年6月1日,林嘉佑與孫志遠將800萬元註冊資金匯入晉祥公司賬戶驗資。林嘉佑與孫志遠各自出資408萬元和392萬元設立晉祥公司,分別持有該公司股權51%、49%。

二、孫志遠的註冊資金是通過中介向他人的借款。

三、2010年6月2日晉祥公司在驗資後孫志遠又將其出資的392萬元轉出歸還於出借人。

四、2010年11月26日,孫志遠向晉祥公司名下的福澤老年公寓匯款50萬元。

五、2012年9月18日,孫志遠與林嘉佑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孫志遠將其持有的晉祥公司49%股權以392萬元價格轉讓給林嘉佑。

六、其轉讓股權時晉祥公司的資產數額超過1200萬元。

七、孫志遠的抽逃出資行為由林嘉佑幫助完成。

八、2014年5月23日,孫志遠在市公安局分局接受詢問時自認其在晉祥公司註冊時未出資。

現晉祥公司起訴孫志遠,請求孫志遠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系孫志遠是否應承擔抽逃註冊資本的責任。

一、孫志遠是晉祥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註冊驗資後將出資款又轉出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權益。

二、孫志遠在晉祥公司經營期間向公司名下的福澤老年公寓匯款50萬元並不能得出該部分資金系孫志遠補足其抽逃的出資的結論。

三、孫志遠轉讓股權時晉祥公司的資產數額超過1200萬元,該情形屬於公司資產增值所致,相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晉祥公司,孫志遠對晉祥公司的補足出資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

四、孫志遠是否親自實施抽逃出資行為並沒有解除孫志遠作為股東的資格,也就不能免除其作為股東應當承擔抽逃出資的後果。

五、孫志遠未盡出資義務就轉讓其股權,其出資義務並不因股權轉讓而解除,晉祥公司仍有權請求孫志遠履行出資義務。

綜上,孫志遠作為晉祥公司的股東,在公司驗資註冊後又將出資款轉出,至其將股權轉讓給林嘉佑時仍未補繳出資,其行為損害了晉祥公司的利益。即使孫志遠已經轉讓其股權,也應當向晉祥公司承擔抽逃註冊資本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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