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汙染防治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第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佈,並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與大氣汙染、水汙染治理相比,土壤汙染具有隱蔽性和累積性,不但看不見聞不著,而且不會很快就顯現出來,往往要經過10年或者20年之後才能顯現出來。《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汙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該法就土壤汙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土壤汙染防治基本制度、預防保護、管控和修復、經濟措施、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部(MEE)是對全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其他各部分則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土壤汙染防治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土壤汙染防治的決策部署,為國家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紮實推進“淨土保衛戰”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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