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購房贈購物卡,現在卻沒了!。”10月26日,家住臨沂莒南的王先生撥打臨沂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反映,他購買了一套住房,當時銷售人員承諾,只要買房就送一張價值5000元的超市購物卡,可沒想到,房子是買來了,購物卡卻遲遲拿不到。
據王先生介紹,2017年7月,他在位於縣城十泉路附近一小區按揭購買了一套房子。“最初是朋友介紹的,我前前後後跑了好幾次售樓中心,因為價格問題,一直猶豫。”王先生說,“也是後來去的那次,銷售人員稱有活動,買房子就送價值5000元的超市購物卡,我就購買了。簽訂購房合同後,工作人員說,等一系列手續辦完,就會把卡給我。”
王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最初他以為開發商可能需要對買房的業主做一個統計,也就沒在意,但後來卻遲遲未兌現。“期間我們多次聯繫,工作人員每次都誠懇表示肯定會兌現,正在走程序,希望耐心等待。”王先生告訴記者,讓他沒想到的是,今年5月份,房子都交付了,購物卡還沒兌現,再去詢問時,卻被對方告知沒有了。“多次溝通,他們卻說這是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稱由於代理公司沒有把我購房及獲得購物卡的信息及時上報,目前送卡活動早已結束,公司沒有這塊列支,他們協調過多次,也沒辦法解決。我就納悶了,當時我們填寫了由銷售人員提供的活動確認單,也有通話錄音,咋說變就變了?”
律師說法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銷售人員代表開發商賣房子,對購房人承諾的附加條件,應由開發商予以兌現。”如果雙方有合同或協議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是口頭約定,消費者應存留賣家口頭承諾的證明,有錄音或證人證言等證據,能證明確實是銷售人員所承諾,開發商應該履行承諾。“不能以銷售人員亂贈,或者工作人員失誤為由拒絕履行,即使存在亂贈的情況,也應履行承諾後向銷售人員追責。”同時,姜濤提醒,對於銷售人員答應贈送的,消費者最好要在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簽字和公章都不能少,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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