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勞動防護用品的稅前扣除

【納稅實務】勞動防護用品的稅前扣除

李志遠整理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和《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範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業以上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在實際徵收管理中,對於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按照勞動保護進行稅前扣除。

二是為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

三是限於勞動保護用品的範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統一製作並著裝的服飾,未被列入勞動保護中,也不屬於福利開支,而是作為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應當將勞動防護用品與職工福利費區分開來。“福利性質用品”屬於職工福利費,比如:企業購買的洗衣粉分發給公司所有員工,則屬於職工福利費,但發放生產車間使用的洗衣粉就是勞動防護用品。一般來說,直接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勞動保護費”也屬於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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