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益事業中賺錢,合理嗎?

小鳳雅事件後,一些志願者和公益組織的救助行為受到批評,很多人說,不管怎麼說,這些公益組織的出發點是好的,他們畢竟在救孩子,他們做的事“不容易”,“費力不討好”,如果因為救人招致如此嚴厲的批評,公益人士和志願者都會寒了心,今後誰還願意做公益?

這種基於道德標準的評價我不贊成。

比如,那個貪汙了2000萬的李麗娟,你會說她的工作也不容易麼,她也救了不少孩子。

李麗娟在愛心村與孩子們合影,愛心村目前已被依法取締

我認為,當代社會慈善組織的公益行為要去魅。這就是一份普通工作,和清潔工,學校教師,新聞記者,政府僱員的工作沒什麼差別,並沒有什麼道德上的優越性。相反,由於公益組織是在拿公眾的錢來幫助他人,它的行為必須接受最嚴格的監督和審核。


慈善行為的歷史演變,經歷了一個從個別到組織化的過程。傳統社會的慈善,比較常見的是富裕人家修路建橋施粥放賑,這些慈善行為的最大特點,就是捐助者和捐助行為合二為一。但是,進入現代社會,慈善組織出現後情況發生了變化,捐助者和捐助行為漸漸分離。也就是說,捐助者不再參與救助行為,而救助行為的實施者,本身也不再是捐助者。

這種機制的好處顯而易見:它可以將普通人零散的愛心匯聚在一起,也能最大限度避免隨意性的捐助行為導致的虛假慈善,以及救助過程中的不公正。更重要的是,組織化的慈善必然意味著公益組織的去魅化,因為公益組織不是捐款人,只是篩選評估執行救助行為的執行人,自然也就不應該擁有任何道德上的優越感。

但從受助人角度講,他們並不能分清救助款項的來源,他們會將感恩之心自然投射到公益組織身上。小鳳雅的家人第一次見到志願者,他們聽說志願者要帶他們孩子去北京看病,所有費用都由對方出,他們的感受是,“這就是一群天使啊”。公益組織的工作人員,也極容易在這種情感體驗中形成自我感動,誤以為自己的工作在獨立完成幫助他人的過程。這也是許多公益組織的人形成某種道德優勢,從而拒絕接受來自第三方的批評和約束的原因。

但是,這一切必須改變。

因為現代意義上的慈善不僅僅是一種財富再分配,它要求善款不但必須轉移給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還要在轉移中創造出更大的社會價值,從而提升整體的社會福利。慈善行為如果無法去魅,就無法建構對慈善組織有效的數據化的評估和監督機制。

2016年3月1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從公益事業中賺錢,合理嗎?

從公益事業中賺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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