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懷孕遭辭退!職場孕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插隊”懷孕遭辭退!職場孕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好孕

“插隊”懷孕遭辭退!職場孕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某單位出臺規章制度,對其下屬幼兒園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名女職工“插隊”懷孕,被單位辭退。為此,這名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

經勞動仲裁,裁決幼兒園支付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萬餘元。

“插隊”懷孕遭辭退!職場孕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排隊懷孕”政策是否合理

不合理,“排隊懷孕”侵犯生育自由,屬於不合法行為。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說,任何企業或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由此可見,無論是強制排隊懷孕,還是籤不生育承諾書,從法律規章制度和實踐來說,“排隊懷孕”的規定明顯違反法律法規,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員工插隊懷孕被辭退,能否獲賠?

法律對懷孕女性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女職工處於孕期,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不能針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

因此,企業以“插隊懷孕”辭退員工,被認定違法!對違法解除的應支付賠償金,即2倍的經濟補償金即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法律法規對孕產期婦女的保護

工資和勞動關係保護

1、孕期單位不得藉此降低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勞動保護——需證明

準媽媽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勞動時間減少——法定

1、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懷孕的女職工,從懷孕滿六個月開始,應進行定期產前檢查,每次檢查應給予半天脫產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產假待遇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產假

產假包括: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

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2018年各省市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結果都大於上述天數,西藏地區產假1年】

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流產假——法定

1、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

2、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流產者,給予四十二天的產假;

3、懷孕滿七個月以上者,遇死胎、死產或早產不成活者,給予七十五天的產假。

“插隊”懷孕遭辭退!職場孕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注意

以下內容需要引起廣大孕期婦女同志注意,如果存在下面這些情形,單位依然可以辭退你,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上下滑動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

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所以準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2、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賠償。

3、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雖然《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保護的範圍並不及於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說,一旦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圖解孕產法律知識

“插隊”懷孕遭辭退!職場孕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