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刑事拘留最少幾天?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這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而不是處罰措施。一般是對現行犯或有重大嫌疑的人採取的。但此時畢竟尚未對其定罪,因此不能長期羈押。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最少幾天?下面法寶在線的刑辯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

「法律常識」刑事拘留最少幾天?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最少幾天

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所以我國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留期限要看其具體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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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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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對現行犯或有重大嫌疑的人最長拘留不得超過14日,而最少則沒有相關的規定。本文內容不可能符合所有刑事犯罪糾紛的實際情況,僅供參考。但是法寶在線有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法寶在線律師服務平臺新的代理模式——由法寶基金為當事人全程墊付所有費用,包含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執行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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