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8年8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

(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

二、县(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市大型活动或者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六、本决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八、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九、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十一、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四、法律、法规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决定。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

哈呼政规〔2018〕7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呼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公告如下:

禁放区域范围:

一、东至铁路沿线,西至呼兰河,北至殡仪馆(不含殡仪馆)和原野高速进出口路,南至兰河新城前沿河带状公园以内区域。

二、禁放区域范围内的管理执行《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三、本公告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同日施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平政规〔2018〕5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授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区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

哈双政规〔2018〕21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结合双城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老城区东、南、西、北环路以内区域;新城区通达路、火磨街、无名胡同、承旭北路、东环北路以内范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管理,执行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三、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阿政规〔2018〕26号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我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主城区内集中禁燃区域:

北起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向西至哈吉大街与平岭路交汇处,沿平岭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中都大街此路段两侧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向东南至青啤大街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外围,向南至龙涤小区,沿龙涤小区外围至金龙路(金龙路以西的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金龙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汇处,沿金都大街向东至红创广场、红星美凯龙商贸城,沿红创广场外围向南至建材市场外围、农业部种植机械检测中心外围、英联燃气公司外围、七〇三地质队家属区外围、满族风情园小区外围至阿城一中外围,沿阿城一中外围向东至剑桥郡小区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向东至新体育文化中心区域,沿新体育文化中心北侧的东环大街向东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桥,沿金都大桥向东至哈绥公路与中都大街交汇处,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汇处(中都大街此路段北侧企事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阿什河内侧边缘向北至继电器大桥北桥头,沿继电器大桥北桥头以东继电器家属区外围向东至原阿继集团、省水利二处外围,沿省水利二处外围向北至哈红公路,沿哈红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汇处(哈红公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蜚拉公路向南过继电器大桥至龙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龙丹路、东方路、龙马路至污水处理厂外围,沿污水处理厂外围至民合村村部外围(此路段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民合村外围至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的合围区域。

(二)除上述主城区内集中禁燃区域外,所有镇、街道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我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区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

七、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八、本通告自2018年12 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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