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房屋被拆遷,前兒媳拆遷利益有哪些?

王某與趙某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小濤,二人於20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趙某之父的名義申請,對趙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進行了房屋拆遷,趙某之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拆遷協議,該協議上的被安置人為趙某父母、趙某、王某、小濤,共給付他們安置房4套,拆遷補償款60餘萬元。王某、小濤以其為被安置人為由,將趙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並支付補償款26萬餘元。趙某則表示此次拆遷是按照宅基地置換的,認為安置房屋及補償款與王某及小濤無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王某、小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且未對房屋建設出資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本案中搬遷騰退方案規定的標準,宅基地面積置換的回遷安置樓房應歸被騰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濤是拆遷協議上寫明的共居人,因此對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應享有相應權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小濤獲得拆遷補償款20餘萬元,駁回了其他訴求。

【法官提示】: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拆遷,離婚後女方能夠分得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及女方婚後對於被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本案中,因為安置房屋是根據宅基地1:1置換所得,則安置房屋及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款應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請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擴建出資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關於地上建築物對應的補償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請人又對建房無任何貢獻,則僅能獲得針對被安置人口的補償,比如週轉費。

公婆房屋被拆遷,前兒媳拆遷利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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