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指標被占用,前兒媳主張補償獲支持

吳女士與竇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竇,雙方於2014年離婚。2006年,竇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協議,該協議上被安置人為竇先生父母、竇先生、吳女士、小竇,該次拆遷以被騰退人的現有實際人口為基數,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安置面積,竇先生後購買安置房屋兩套,面積分別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餘萬補償款。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權或者補償其購房指標的相關利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當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購房面積,只有具備該購房指標才能取得相應面積的安置住房。本案吳女士作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應的安置房優惠購房指標。同一宅基地上的被騰退人只能一併進行定向安置,但吳女士並未明確表示放棄其享有的購房指標,且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在實際購買安置房屋時確實使用了吳女士的部分購房指標,但其所享有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不足以對訴爭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故法院對其要求享有訴爭房屋排他性使用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購房指標作為購房的優惠條件,包含一定的財產價值,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院根據吳女士安置購房指標實際被使用的情況,判決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對其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法院據此判決吳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1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法官提示】:

在按照安置人口給予優惠購房指標來獲得安置面積的情況下,需根據女方個人優惠購房指標及安置房的套數、面積等情況確定安置房分割。若女方個人優惠購房指標面積大於或等於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積且被安置人購買該房屋的,可以認定女方享有該套安置房所有權;若面積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購房指標購買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綜合考量購房指標所包含的財產價值、訴爭房屋當地的騰退搬遷安置辦法、訴爭房屋現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等確定購房指標的經濟價值,以此給予女方補償。

購房指標被佔用,前兒媳主張補償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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