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如果要問到一個女同學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要求學校賠償60萬,是否合理的話,我覺得合理。甚至他要求學校賠償6000萬,六萬億都是可以的。僅僅是要求而已,這不存在合理不合理。

所有的要求和回覆都是對等的,如果僅僅是隻有要求的話,我想這都是合理的這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被要求要求完成,這個要求完成了嗎?但是如果所有的要求沒有對應完成的話那就顯得要求沒有了價值,我們無法說這個要求是否合理,是否不合理?舉個例子來講,你僅僅是一個快遞員,而我的要求是你每天送6萬塊錢,這合理呀,如果你身為一個快遞員。但是這6萬個件是一個人收的,絕對合理。

於學校來講,你要求賠償60萬,這個要經過法院或者相關部門的認可,如果他們覺得可以的話,那就是合理,如果覺得不可以的話那就是不合理。如果達不成相同的答案的話,那就由人民法院來解決,法院說合理就是合理,說不合理就是不合理,所以我們沒有權利判定這個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


談笑有白丁往來無鴻儒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現在已經不是那種耍賴的時代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我不是一個法律專家,對法律上規定的賠償依據不瞭解,我只是一位教師,站在教師的角度我說一下我的感受。三年前我們這地方發生了一起學生溺水死亡的事故,起因是三個男孩子在學校放假後到一個池塘洗澡,不

幸身亡,家長就抬著孩子的屍體到學校鬧,打著大幅標語:“還我孩子”,好像他的孩子是學校故意害死似的,一打聽是學校早放了一下午假,他們就推論:不是學校早放假,孩子也不至於被淹死。結果學校賠錢了事。還有一個更奇怪的事,一個學生在家方便時被卡在便池上窒息而死,家長也找到學校,說老師為什麼孩子不來上學不打電話,老師要打了電話,孩子還會死嗎?沒辦法學校陪錢了事。現在學校就是冤大頭,只要孩子有了事關不關學校的事,即使是八杆子打不

著的原因也能往你身上賴,你學校就得負責。說到這我又想起了日本的一起學生事故,很令人感慨,日本的一所學校組織一次夏令營活動,活動中一個孩子失足墜崖死了,孩子的家長連續幾次向老師賠不是,說他的孩子驚嚇了老師,感到很不安,他們也沒有向學校索賠,我們中國人看不下去了,就質問孩子家長為什麼不像學校索賠,家長卻說,讓他們配什麼,他們也不想出事啊,中國人啞口無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觀念、對教育不同的態度,怎不令人感慨。


四清園丁


家長要求不合理不合法。5月8號早上我校八年級一女生6:40:50秒進校門,6:42入班(教學樓四樓),還沒到座位兩腿一軟跪倒在教室過道上,班主任和學生趕忙扶她,已起不來了,6:43班主任拔打120急救電話後並通知值班領導,校領導及教師及時施救並在120趕到前聯繫一藥店醫生趕來急救,120到後送醫院急救,但最終不治身亡,醫生根據症狀認為疑似心臟病。後家長要求賠償由100萬降到50萬,因整個過程中學校無過錯,只同意道義上的補償(不能是賠償),家長不同意,連續幾天在校大鬧,後經政府信訪、公安、教體局等部門根據事件經過、事實真象進行協調,家長也認識到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性,而達成共識,最終由學校道義補償2萬元,民政信訪救助3萬元,事件得以圓滿解決!愚認為這可以作為此同類事件解決的案例。


長河落日5


99隨便語:什麼叫“依法辦事”呢?對於這一類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我們不能屁股決定立場,是家長你就支持學生,是老師你就支持學校,正確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規定。

題目中描述內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學生在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

(2)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

99隨便觀點:

第一,學校不等同於家長,承擔的是有限的監護責任。

某些家長有一種思想,認為自己把孩子交到學校,就把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全部交給了學校,一旦孩子在學校裡發生任何事情,學校都應當負責。

以上想法當然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家長可以將監護責任“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一般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承擔的責任,就是依據這種規定。

但,學校對學生的監護權,基於家長的委託,而不是學校本身具有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學校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另據最高院[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

另,這一類案件如果起訴到法院,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案件。

綜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

第三,女學生校內心臟病死亡,屬於哪種事故?

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傷害事故,分為三類:

(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學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亂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

(2)學校意外事故,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等造成的傷害事故。

(3)第三方責任事故,由於學校或學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事故。

很顯然,題目中涉及的是第(2)類事故,即“學校意外事故”。

第四,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有過錯。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女學生在校內意外死亡,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

(1)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規定,誘發女學生心臟病。

(2)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學校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並未注意防範。

(3)女學生髮病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老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女學生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女學生誘發心臟病。

真實案例介紹:

2013年1月,江蘇灌雲高級中學學生仇創,參加所在班級組織的跑步活動時摔倒在地,被送往灌雲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宣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猝死。法院認為,仇創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

結束語:“校鬧”不可取,我們不能盲目認為,孩子在學校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反之,假如學校真的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責任。


99隨便


首先,學校一女教師剛走到教室門口就突發心臟病氣絕身亡,一命嗚呼。這個女教師的家人把全班學生告上法庭,說是此女教師是為了給學生上課而死的,要求53名學生每人賠2萬,合計106萬,你是家長,你願意嗎?

其次,如果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死亡的。學校應該承擔責任。但因為自己身體的原因。死亡的。要學校賠償,這就是敲詐,也不知道有些家長是怎麼想的,敲詐慣了可能。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學校應設立醫務室,必竟這麼多學生!

2 有的都不像學校,象商場,教育是社會之根基,不能亂!

3 有保險公司呢,這是意外死亡和學校一點關係沒有!

4 學校不能承擔責任,出於人道主義,給點撫慰金,要是在醫院門口,那還要敲詐醫院呢嗎!這家長!

5 這是意外,學校無責任。學生,單位,每個人都應該學學救急常識!

6 學校報名的時候不是有買保險麼?直接找保險不就成了!唉!世道變了!

7 孩子死亡每一個人都感覺心痛,剛剛進學校就發生這樣事情,但是你不能讓學校賠償,問題是你孩子是心臟病發作了死亡的,學校根本就沒有錯,憑什麼賠償;

結束語:不過多評論這種死亡事件,不知道誰說的是真是假!


遊戲大咖王


你好,我遇到過類似的事件,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2010年10月8日早餐過後,我們學校一高姓初二男生,看到同班幾個同學在操場裡玩,就想跑過去跟他們一起玩,結果就因心臟病倒在了旗臺邊,經搶救無效身亡。我作為學校代表參與了整個事件的及解決過程。當時家長也提出類似的賠償要求。我們認為,家長提這樣的要求從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道理上和法律上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這個孩子有心臟病是事實,學校和醫院都存有他的體檢檔案,而且,他發病的時間是早餐後上課前,當時學校和班級沒有組織任何活動,發病時學校值周教師也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因此,對於他的死亡,學校沒有任何過錯。

但是,家長因為失去了孩子,情緒非常激動,把一切過錯和責任都歸於學校,甚至歸於我們這些根本不認識他孩子的校方人員,還想動手毆打我們。我們非常理解家長的心情,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儘量按照家長的要求辦好孩子的喪事,安頓好家長和其親友。

隨著家長情緒的穩定,賠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家長一口咬定所有過錯責任都在學校,要求學校賠償40萬,而我們則拿出證據證明校方無過錯,不同意賠償那麼多,只答應象徵性地給幾萬元安撫費。為此,家長還給孩子死因進行了司法鑑定。

雖然司法鑑定結果仍然表明孩子是因為心肌肥大而死亡,但家長仍然堅持過錯責任都在學校。由於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問題被提交到了市信訪辦。經信訪辦調解後雙方同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於是,問題被提上了法庭。

經法庭調查,最後認定學校在孩子死亡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但是學校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最後,經法庭調解,學校賠償了家長8萬元,連同前期喪葬費用和家屬的吃住費用,學校一共花了12萬元。考慮到學校沒有專項經費支出,市政府給學校補助了8萬元,其他費用大都在公用經費中報銷了。

在這件事上,家長是值得同情的,但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處理這件事堅持的原則是同情家長,安撫情緒,實事求是,依法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不激化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依靠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問題。


半塊黑板


只需要看題目,就知道學校有許多過錯,所以學校必需賠償。學校的過錯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學校搶救不及時。學生心臟病突發,學校僅僅撥打120是遠遠不夠的,撥打120是一個路人都應該做出的行為,學校應該在學生突發心臟病時,迅速展開急救,比如胸部按壓,人工呼吸等,因為學校教師萬能,這些都是小菜一碟,能不會嗎?

二,學校教育出問題。學校要給學生提供必需的知識,諸如防火,防溺水,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治傳染病,交通安全等許多。心臟病是一種非常可怕的疾病,學校教師竟然不教給學生相應的知識,讓人家猝死,顯然是教師沒有讓學生學會相關的防治知識,這顯然是學校的過失。

三,學校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學生患有心臟病,學校竟然沒有專人專室專座進行專門的照顧,簡直就是歧視。

第四,教學樓設計施工存在嚴重缺陷,為什麼教學樓沒有無障礙設施?沒有心臟病人專業通道?這如何體現對學生的關愛呢?

以上四點,足夠學校喝一壺的,家長起訴,肯定會勝訴的。學校還是需要背鍋的……


雨一直在下滴滴答答


這有什麼合理不合理?

出了任何事情,只要家長有心鬧,恐怕索賠不成功的極少!!舉幾個例子:

1、中央二臺"經濟與法"欄相報道:學生得了乙腦,醫治無效,家長告學校,理由:被學校的蚊子咬的。結果學校賠五萬。

2、六一放假,學生假期溺亡,告學校,理由:六一不是法定假日。結果學校全部賠償。

3、副校長不縱容學生打鬧,寧願不當這個校長,也要管。結果副校長免職了。假設一下,學生打鬧出事了呢?

這個社會,每一個人都希望所有的人無災無難,平平安安,快快樂樂的生活!

發生事故,學校不管從哪個角度都要盡力搶救,事後都要反省,糾正!

可以補償,但不是一定要賠償!

因為

1、我們從法律上不可能要求學生入校簽訂生死狀!

2、學校不可能為每個學生都配備一個二十四小時待命醫生,也不可能為你僱傭二十四小時的保鏢,即使所有的配備好了,也有可能出現意外!

希望

1、大家都珍愛自己的子女,學校對學生多一份關愛!

2、既要合法,更要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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