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對汪某某等人聚眾鬥毆案審查起訴時,發現公安機關未處理該案中持刀砍傷他人的蒲某某,遂在退回補充偵查中提出了追漏意見。近日,公安機關提請我院對蒲某某批准逮捕,我院審查後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蒲某某與汪某某系舅甥關係,二人因蒲某某未讓汪某某母親乘車在電話中發生口角,並相約在兩家之間的潮田口(地名)打架。隨後汪某某邀約陳某、高某等五人持砍刀、棒球棍、塑料棍等械具,蒲某某持殺豬刀,到潮田口進行鬥毆。鬥毆中,蒲某某持殺豬刀將高某臉部、陳某頭部砍傷。
根據上述事實,公安機關以汪某某、陳某、高某等六人涉嫌聚眾鬥毆罪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審查後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查明蒲某某的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明,蒲某某持刀將高某臉部、陳某頭部砍傷,高某所受傷為輕傷一級,即以蒲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我院提請逮捕,我院審查後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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