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主角」之爭

父親替9歲兒子小軒支付12800元,在一部電影中出演“一號角色”。影片播出後,小軒只有三個鏡頭和一句臺詞。

不滿兒子角色定位,父親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將影業公司告上法庭。

9月25日,經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小軒6800元。

交費萬餘元參演“一號角色”

去年6月,湖南某影業公司對外公開選拔小演員,參演網絡電影《神奇的熊孩子》。

在家人的鼓勵下,今年9歲的小軒參加選拔,順利過關,後與影業公司簽訂《演員簽約協議》。

依據協議,小軒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跟組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影業公司保證提供小軒及一名監護人在電影拍攝期間的食住行,及小軒保險與角色定位培訓費用,小軒則須向影業公司支付12800元的費用。

今年1月,父親陪同小軒到浙江橫店影視城拍電影。

6月1日,電影《神奇的熊孩子》首播。小軒發現,在72分鐘影片中,他出現的正面鏡頭只有3個,臺詞僅1句,“一號角色”名不副實。

小軒父親認為,影業公司採用格式條款與他簽訂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欺詐,遂代理兒子將影業公司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要求返還其演員簽約費12800元;並賠償其伙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5500元。

影業公司認為,該公司與小軒簽訂的合同與一般演員演出協議不同,合同約定的電影中所有角色飾演者均為兒童,無任何參演經驗,且系自己出錢請人拍攝電影,與一般影視作品存在重大差異,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號角色”。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6800元

天心區法院審理查明,為拍攝《神奇的熊孩子》兒童網絡電影,影業公司與參演的66名小演員簽訂3種不同類型合同。根據角色不同,交納費用也不同。根據影業公司提供的演員名單,其至少與29名兒童簽訂了《演員簽約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簽訂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一號角色”有相應標準或行業習慣,故“一號角色”演員系約定不明,應對其予以明確。對“一號角色”演員的理解,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常理來理解。日常生活經驗中,社會公眾理解的“一號角色”,顯然是主要演員,故本案中的“一號角色”應依常理來理解為“主演”。

另查明,被告承擔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攝期間的食住行費用,該電影亦按約在相應網站進行播放,所以應視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即可。法院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小軒費用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指出,本案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造成的。法官建議,大家今後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條款,一定要讓對方解釋清楚,否則容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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