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攝錄,後車拍攝不提醒要擔責嗎?

薄荷女生


男孩死了,死在了“大意”之上,令人惋惜,其實,這個事故上,司機、家長和男孩都有責任,還有就是需要進一步調查限高杆是否合法合理?有網友埋怨拍攝視頻的人,說他們見死不救,其實,管人傢什麼事呢?萬一人家好意提醒時發生了意外,恐怕也難咎其責!

據新餘交警警方通報,10月28日下午4點多,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 ( 13 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另據瞭解,該車駕駛員袁某與男孩父母是朋友關係,出事當天,幾個家庭相約去吃飯,返回途中,男孩並沒有和父母乘坐同一輛車,該事故發生後,新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目前,事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汽車的天窗是用來透氣的,不是用來坐在上面看風景的,這一個血淋淋的教訓,也給其他司機敲響了警鐘,行車途中,一定不能不讓孩子頭和手伸出窗外,更不能堂而皇之坐在天窗上面!





悅遊四方


站著說話不腰疼,換做你是拍攝者該怎樣提醒,又能怎樣提醒呢?

奇怪了,怎麼一發生事情就會先想到找更多的“背鍋者”呢?

後車拍攝者在拍攝的過程中的確有說過類似下面的話。

“拍下來了沒有?在拍,在拍 。”

“前面是限高欄杆,必死無疑。”


然後眼看著慘劇發生了,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讓某些網友認為後面的拍攝者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反而只顧拍攝視頻。



要知道,這不是看電影,也不是動畫片,短短几秒鐘的時間,後車司機和拍攝者能做什麼?超車或者鳴笛不但不一定能起到作用,還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況且,從法律上講,後車司機和拍攝視頻者沒有提醒前車司機的責任,而且也沒有做出刺激前車的舉動,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聯繫,所以不應該擔責。

如果苛責後車成員必須盡全力提醒前車人注意行車安全,那才是赤裸裸的“假道德真虛偽”。

要說責任最大的是男孩本人還有他的監護人,開車載男孩的司機也要擔責,後車司機和拍攝者無需擔責。


夜雨如書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後車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要存在過錯,無過錯則無責任(當然還存在一種公平責任,不過跟本案的情形毫無相似之處)。


後車正常行駛,沒有超速,沒有別車,沒有追逐,只是恰巧出現在事故現場,恰巧看到了不該看到的一切,僅此而已!

那麼後車有沒有義務提醒呢?答案是沒有!後車與前車上的人素不相識,路人甲與路人乙之間只有插肩而過的緣分,卻沒有其他相互幫助、提醒的義務。

就跟見義勇為一樣,遇到不法之事或危險情況,普通人沒有上前救助的義務,你可以說他冷漠,也可以說他膽小,但卻不能追究他的責任,因為法律鼓勵見義勇為,但是沒有強制見義勇為,否則那些圍觀之人不全都要被追究責任了?

而且從事發視頻來看,前車與後車之間有一定的距離,從視頻拍攝到事故發生只有短短的七秒鐘,後車如何告知前車呢?有人說摁喇叭,但是誰知道摁喇叭是什麼意思,說不定還罵神經病呢!

此案中要怪只能怪少年自己,駕駛員也有看護不周的責任,唉,真是悲劇……


打虎拍蠅


事件始末

2018 年10 月 28 日 16 時 58 分許,在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 ( 13 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駕駛員責任

目前並不清楚駕駛員和死者之間的關係,但是如果駕駛員與死者之間存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係的情況下,那麼駕駛員本身也沒有盡到監護人看護的責任,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過程當中,駕駛員應當知曉身體探出天窗外的法律風險。其次駕駛員完全有能力在駕駛途中通過後視鏡發現死者身體探出的情形,本應當予以制止才是。

其次即使本案當中是好意施惠的搭乘行為,那麼駕駛員也應當有義務保證行車過程中的安全和提示義務,很顯然孩子將身體探出車外並未引起駕駛員的重視和阻止,所以即使從這一點出發,駕駛員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後方拍攝視頻的車輛有無責任?

網上出現部分聲音認為後車發現險情以後本應及時提醒,但是卻只顧拍攝視頻,對於本案慘劇也有責任。

但是客觀的說後車視頻拍攝者與前車自己既沒有合同義務也沒有其他法律關係的情況下,後車沒有提醒的義務。即使有,也僅僅是道德層面的義務而已,而且從拍攝時間來看,前車距離後車有段距離,即使想要提醒也不太可能來得及。

基於上述情況來看,本案當中後車對於本案當中的悲劇不需要承擔責任。


麋鹿說法


剛剛看完視頻回來,首先說答案:站在法律層面上看,前車與後車沒有從屬關係,沒有合作關係,後車也未對前車的小男孩施以言語刺激,拍攝錄像與小男孩撞杆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後車沒有必須履行提醒的義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而站在道德角度來看,後車在目睹男孩進行危險操作(將身體探出車身)卻沒有加以提醒,是一定要遭受道德譴責的。

拍攝這段視頻,之所以後車會遭受網民的口誅筆伐,原因便在於發佈視頻者的對話:

-馬上到了限高欄了。
-這個撞上了必死無疑啊!
-這個肯定要違規啊,我把這個發到網上,他肯定要扣分啊。
-拍下來,我要發抖音。

後車一直處於看熱鬧的心態,並想借此給前車錄視頻使其“扣分”,並在目睹這一慘劇之中,一直保持著大笑的狀態。我們可以說這兩人看熱鬧不嫌事大,可以說這兩人冷漠,但是整個過程當中,他們只是集中表現了一部分現當代人對於他人生命安全的冷漠與自私,孩子撞杆身亡這口鍋,卻不應該由他們背。(然而我想知道兩個人都要搶著錄視頻,節錄視頻者是否是司機本人呢?如果是的話,請警方確認他們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辦法》中不得手持手機開車的規定)

對於此事,理應承擔責任的是司機袁老師(臨時監護人)及其家長(主要監護人)。

孩子坐在袁老師的車裡,當其作出將身體探出車外的危險舉動時,袁老師卻依舊保持該車高速行駛,並未做到及時發現與及時提醒,他是理應承擔一定責任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孩子家長在這一段時間內將孩子交由袁老師代為照看,但是委託監護並不能使父母的監護權轉移,所以在我看來,袁老師應該承擔的是過錯賠償責任,孩子父母承擔全部責任。

國家法律明確說明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不論孩子多喜歡做朋友的車,父母就不能抽出一人來照看一下孩子?發生了這種事情,我們的確應該埋怨後車冷漠,應該痛斥袁老師失職。

但是最不負責任的,不應該是這兩個孩子的家長嗎?自己的孩子都不用心照看,13歲的孩子不是孩子嗎?國家為什麼判定一個人要18歲才進入成年?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的確令人揪心。

而網上大部分人對視頻拍攝者口誅筆伐,卻對家長和臨時監護人袁老師的失職視而不見,也是讓我醉醉的。

最後請大家記住這個血淋淋的教訓,千萬不要把自己身體的任何一個部位,伸出正在行駛的轎車。吹吹冷風,能清醒得多,但是請你把自己的所有零件放回車裡。

為了您和您的家人,請安全並健康出行。


鑫時空


答主從刑事角度提供一些觀點吧:後車人員沒有刑事責任,前車駕駛員可能會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問題(只是可能,詳細案情通報還沒看到)。

答主看到有網友講,後車拍攝視頻人員應該提醒前車,不然可能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個其實是不存在的。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們習慣將不作為犯罪的要素概括為:應為、能為、不為。

本案中後車駕駛員雖然明知前方有限高杆,也明知以如此高的車速,人只要撞擊限高杆肯定會發生嚴重的傷亡後果,但卻抱著一種看熱鬧的心態等待看結果是否發生。從主觀心態上,他們對結果的發生抱持著一種放任的心態。

但關鍵問題在於,他們對死者並沒有任何保障安全的義務。也就是不具有“應為”的要素。那麼怎麼樣才算是“有作為義務”呢? 刑法中的作為義務主要有四種來源(這裡只討論救助義務來源,不討論有無救助可能)。

第一種是法定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就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夫妻之間有扶養關係,一般也認為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內容。那麼具有這種特殊身份關係的話,看到對方身陷危機時,是具有救助義務的。

第二種是職業或身份原因帶來的義務。比如人民警察,在看到公民陷入危險時有救助的義務,消防員看到有人被困,具有救助義務。

第三種是法律行為帶來的義務。比如經營者作為合同相對方,對於消費者具有救助義務。

第四種是先行行為導致的義務,比如開車撞到人之後,就對受傷者有了救助義務。

本案中後車駕駛員不符合以上幾種情形,對死者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救助義務,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相對來說,前車駕駛員的行為則有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作為汽車駕駛員,他應當預料到小孩子半個身體探出車外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他卻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在前方出現限高杆時沒能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損害後果。他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暫時先寫這麼多,真實很惋惜,一個十三歲的小孩子,一個剛要綻放的生命就這麼沒了。

開車一點都大意不得!


丁大龍律師


大實話:後車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承擔任何責任。

當這個視頻一出來,我就意識到這個視頻的拍攝者肯定是會被一些鍵盤俠罵的狗血淋頭了,畢竟,對於大多數“鍵盤超人”來說,這種小問題肯定就是一句話,一腳油門就解決的事情。

但是,無論是從法律上來說,還是從現實角度來講,後方車輛都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因為從現實角度來說,孩子是自己把身子伸出天窗的,限高杆是因為駕駛員自己沒注意直接開過去的,這肯定是追究不到後車的責任的。

而從法律上來說,也從來沒有說看到別人有危險,就必須捨命相救的。打個比方來說,你看到一個人落水了,你也會游泳,但是,你考慮到如果你下去救人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危險或者是麻煩,那麼你就是可以選擇不救,這無可厚非。

並且,從視頻上來看,從發現限高杆到男童被撞死,不過短短十幾秒的時間。顯然,對於後車來說,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是很那採取萬全之策的。當然,也有人會說,那即便是有一絲可能性也不應該袖手旁觀吧。確實,如果這麼說也似乎在理,但是,我們稍微想一下就知道這就是胡攪蠻纏。如果說為了這一絲的可能性要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那麼這所謂的一絲可能性就不值得去努力。

這就好比說一個殺人犯難道就沒有一點有點嗎?肯定是有的,誰還可能沒有個優點,但是你能因為一個殺人犯的一點點有點就說不槍斃他了嗎?顯然是扯淡吧。

同理這件事中也是如此,後車沒有必要為了那那一絲絲的可能性而承擔有可能造成的更大的代價。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後車能承擔什麼責任,後車其實就是一個副駕駛拍下的過程,沒有違反交規,根本沒有責任要承擔,而且那怕真的想提醒,那麼有什麼方法提醒呢?難道超速趕上去提醒嗎?

其實交規有是規定的,在行車行進中是不能把頭早出天窗的,這是要扣分的,現在事生車主不僅僅把頭伸出天窗之外,還直接整個人坐車天頂上,不要說有限高杆,那怕一個急剎車,坐在車頂上的人極有可能給拋出車外。

假如由於前車問題導致急剎車出事故,會不會有更多的責任說前車為什麼要急停導致事故車急剎車呢。

現在這個不幸已經發生,但要負責任只能是車主本身了,明知這個是不好的行為,是違反交法的行為,為什麼行車過程中不阻止。

不要說後車提醒,作為司機的他難道不知道前面有限高杆,還不通知這個調皮的孩子回到車內,或者自己減速停車呢。相信要停下來是有足夠時間的。

所以這個事故只能說不幸事故了!!


落葉無情心


首先,這是單方面責人,與後車拍攝者無任何關係。如果用“道德綁架”的方式指責,那法律何在?小男孩13歲,是未成年人,理應由監護人看管,無論與前車駕駛員是什麼關係,這個責任應該由前車駕駛員承擔。難道,小男孩坐到車頂,你沒發現嗎?汽車有後視鏡,你沒看見嗎?前方有限高杆,也沒注意到嗎?

其次,後車拍攝到小男孩撞向限高杆的全過程,並傳到網絡上,目的如何不得而知。有些人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不加速上前提醒呢?從視頻可以看出,當時的車速不慢,等後車追上了也來得及啊!即便是提醒了,男孩慣性的回頭,也有可能發生其他不可預知的危險,那麼後車拍攝者就要擔責任了。

最後,駕駛員有義務提醒同乘人員,勿要將頭、手、腳伸出車窗外,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在車內,更應該注意了。所以, 13歲的孩子胡鬧,駕駛員的疏忽,怎麼也怪不到後車駕駛員和拍攝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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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


這個小孩可能不知道危險,但是做父母的不知道嗎?這麼危險的事情,還讓孩子在車頂坐著,真的是太心大了。


這件事為什麼又要把責任推給後邊拍攝的人呢?難道後邊拍攝的人讓你坐到車頂的嗎?是後邊拍攝的人車開的那麼快,根本不顧孩子的安全嗎?我想這些都不是,正是因為孩子父母的大意,對孩子的安全不管不顧,這才是罪魁禍首啊。


我們坐在車上的人都知道一個常識,就算後邊拍攝的人發現危險了,及時的按喇叭想提醒前車的司機和孩子,以這樣的車速,喇叭聲還沒有傳到孩子的耳朵裡,危險就已經發生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用什麼辦法都救不了這個孩子了。


唯一能就這個孩子的就是開車的司機,不管是他父親還是母親,唯一救孩子的機會錯過了。因為司機是第一時間可以看到限高杆的人,他或許看到了,但是他還沒有反應過來,或者他根本就沒有在意,就在這一瞬間,悲劇就發生了。


所以對於孩子來說,父母就是第一責任人。不要怪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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