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3歲男孩被限速杆撞死,到底誰該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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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就本件事來說,設立限高杆者和司機同等負主要責任!這限高架明顯設置得過低,不合理!在高速設限高架是有規定的,最低四米的。出事這限高架明顯逾矩!司機也要負主要責任,一個孩子開了天窗伸出去,司機會不知道?孩子不懂事,你不懂事?不知道這樣很危險?為什麼不提醒?不糾正?

其次,孩子父母和孩子負次要責任!據報道,孩子父母的車就跟在後面,看到孩子身子鑽出了天窗,為什麼不打電話糾正提醒改正?坐任孩子的錯誤?不出事你好我好,出了事你做父母的沒一點責任?作為孩子肯定也有責任!可孩子已經如此不幸了!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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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應從以下幾點看待問題:

一.行駛狀態讓小孩伸出天窗玩,只能說司機的安全意識不夠,從新聞來看孩子從小就喜歡坐這個老師的車,那應該就是喜歡有天窗的車,小孩子對天窗還是比較感興趣的,那開天窗伸出頭來恐怕不是第一次了,司機也習以為常了,如果光是把頭伸出去,過限高杆沒有問題,但是視頻上孩子直接身子都出來了,司機絕對是知道孩子開天窗的,但是孩子身子露出車那個多可能他沒有意識到,犯了經驗主義錯誤於是悲劇就發生了!最根本問題還是平時監護人安全意識不夠,對孩子的安全教育也是不重視。車輛駕駛者沒有規勸危險行為,且未及時發現危險的存在並及時規避,造成人員傷亡,這是主要責任。死者未成年,不具備完全行為責任能力,駕駛車輛者即為臨時責任人,有義務規勸,阻止,勸導,控制死者的不當行為。

二.視頻車有義務向前方車輛鳴笛閃燈以警示,但是視頻車並沒有做到,這是有關道德問題,危險發生在一瞬間,可能等視頻車發現限高標誌後,已經來不急了。這也展示一個血淋淋案例,足以警示世人,功莫大蔫!

三.有關限高標誌,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公路必須有一定的淨空,高速、一級、二級公路是5.0米的淨空要求,三四級是4.5米。 城市道路限高牌設置的規範要求如下: 城市快速道路、主幹道路淨空高度小於5m時,其它道路淨空高度小於4.5m時,應設限制高度標誌,限高值應小於實際淨空高度20cm。 設置高度標誌時,除在限制地點設置外,還應在限制地點前方交叉路口的出口處提前設置。 拓展資料:(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是交通運輸部公路局、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編的,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標準,於2014年9月30日正式簽發,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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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責任,我沒有及時敲鍵盤提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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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杆撞死,恐怕是網上(全國)討論的第一案例吧?

爭論的焦點,無外乎後車(視頻拍攝者)以及公里建設單位的限高杆是不是符合規定他們該不該承擔責任,責任大小的問題。

沒有人否認駕車者是第一法律責任人,孩子的父母是失之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對於後面拍攝者爭論的不是法律責任,而是有沒有道德的責任?

我個人的觀點:視頻拍攝者沒有任何道德責任(首發這個視頻的後車人恐怕現在還後悔發這個視頻吧!),剛開始輿論的焦點全集中在視頻拍攝者身上;你們既然看見了,還在議論,為什麼不採取措施?眼看著事故發生?從當事者的角度,看見並且議論都是不會預見要發生事故,偏偏發生了(最後一錄音)。他們受譴責就因為是他們最先發的視頻,並且有對話錄音。

在此過程中,前車司機在幹什麼?孩子的父母在什麼位置(在發生事故車的前面還是後面)?起碼肯定一點事故司機這時候的注意力不在開車上;原因不外兩個:一打盹了;二通話中(開車通話滿大街都是),是不是正在和孩子的父母通話呢?如果父母車在後面,他們盡到注意的責任了嗎?

從排除法和人的謹慎角度分析,人在不熟悉的環境注意力是高度集中的,所以說他們可能是熟門熟路,習慣的行為導致萬分之一。

再說限高杆,限高杆都是出現在立交橋(涵洞)的前面,至於符合要求與否,我百度了一下:2001年新餘成立開發區,2010年11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這條公里起碼十年以上,限高杆不可能現在才有,不符合規定的可能性較低,這也可能是有關部門不發聲的原因吧?

看其他媒體有關的報道:事故孩子的父母和事故直接責任者關係非常好,並且都是老師(題外話:老師自己的孩子都教育成這樣……???)他們正在商量中……。

結論:和公里建設單位沒有關係。

總結:看見報道的和議論的人怎麼樣汲取教訓避免發生在我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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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餘13歲男孩被限速杆撞死,誰該負責任?

一、司機袁某是第一責任人

1、袁某身為車輛駕駛員,有義務保證包括鍾某在內的乘車人的安全。

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尤其是高速行駛路段,駕駛員看到有人將身體探出車輛,無論是否發現險情,都應及時提醒、制止。

現在還不清楚,袁某是沒有制止,還是制止了鍾某沒聽。

袁某沒有制止,不用說了,是失職;制止了,鍾某沒聽,袁某應該採取措施,勒令鍾某回來,或者減速、停車解決這事兒。

從結果看,袁某聽之任之了。

2、袁某對受害人鍾某有監護義務

受害人鍾某年僅13歲,是未成年人。袁某既然答應鐘某的父母帶鍾某,那麼袁某就負有保護鍾某人身安全不使其受到傷害的義務,即臨時的監護義務。

而袁某本身作為駕駛員,駕駛車輛,任由鍾某在高速行駛的車上探出身體,其未能盡到安全保護義務,導致了鍾某慘劇的發生。從這個方面講,袁某屬於沒有盡到對鍾某監護的義務。


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的後果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後果的,屬於刑法上過失犯罪中的過於自信的過失。

袁某作為駕駛員,對於鍾某的身體探出汽車應該是心知肚明的,只不過是他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險,並導致了鍾某的撞杆身亡。

因此,袁某的行為涉嫌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鍾某也有一定的責任

鍾某年齡為13歲,雖為未成年人,但已達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就其年齡和與年齡相符的智力來說,鍾某也應該能夠認識到,其是不應該在高速行駛的車輛中探出身體的。

明知不該為而為,其本身存在過錯,對結果的發生亦應負一定的責任(民事賠償方面的,減輕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三、限高杆高度是否達標

限高杆如果高度未達標,那對不起,其主要責任就在限高杆的設置者或者管理者了。


至於其他,就不要唯恐天下不亂了,後面的車輛、拍視頻的人都沒有任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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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這個問題是多麼的幼稚啊,真不知道提問者是不是個文盲還是沒上過學啊?誰的問題誰負責啊,車子動了小孩探出車外,司機不知道嗎?知道了為什麼不阻攔,為什麼還要繼續駕車行駛,責任就是司機的,這個是不爭的事實啊?真搞不懂為什麼還要牽連這麼多人,還要問這麼多傻b問題哦?頭條的提問發佈也該有個度啊,這麼幼稚的問題都拿上來了,不知道的人看了還以為看頭條的人都是.........


平江十一郎


雙方都有責任。孩子不懂身體坐在車頂窗外(好開心)作為家長應阻止其行為,因為這樣太危險了(就不是限速杆也可能出險情)然而家長沒阻攔這是家長監管不力。再限速扦放得大低了,連轎車頂上加半個小孩身體的高度都通不過,那你倒底限什麼車?自行車?人力車?殘疾車?


蘭雨46


開車的當然有責任了,他自己也有責任,設限高杆的也有責任(因為他們在前面沒有任何標誌,同時限高杆的位置又剛好拐彎,同時那個路面也是一二級公路的,二級公路時速:都可走六七十碼以上的)


阿桃40


限高幹誰設置的這麼矮,駕駛員又是如何開的車,,家庭教育,造車的為何要如此設計,都有責任吧!


愛狗狗8


司機要負刑事責任,第一車速這麼快孩子根本反應不過來,孩子肯定和他有約定才這麼幹的,但是並不是生死約,即使是生死約我國法律也不允許,作為一個駕駛人就應該在過限高杆的時候減速讓孩子先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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