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文某平、張某、朱某波等12人惡勢力犯罪一審

被告人文某平、張某、朱某波等人經常相互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地域、行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犯罪。

鼎城法院:文某平、張某、朱某波等12人惡勢力犯罪一審


鼎城法院:文某平、張某、朱某波等12人惡勢力犯罪一審

2018年1月2日、1月15日,應被告人李某鋒要求,被告人張某、文某平邀集丁某、楊某、劉某、朱某波、姚某志、萬某浩、張某鋒到常德市鼎城區花溪路31號門口張某的快遞中轉站採取威脅、恐嚇、持跳刀扎被害人貨車輪胎、毆打貨車司機等手段阻止該中轉站收貨。

2018年2月9日,高某、胡某濤(均另案處理)邀集程某忠、羅某(另案處理),羅某邀集被告人朱某波、姚某志,駕駛兩輛小轎車至常德市武陵區丹洲沙場鬧事,因沒有找到鬧事對方,羅某便使用程某忠攜帶的改裝射釘槍開了兩槍。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某平到張家界桑植縣購買仿64式手槍一支,子彈3粒。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文某平在常德市武陵區白鶴山西湖假日酒店被公安機關民警當場抓獲,並當場查獲該64式手槍一支,子彈2粒。經鑑定,該64式手槍具有殺傷力,被認定為槍支。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程某忠以自制槍支一支及彈藥一枚找被告人高某抵押借得人民幣1000元,高某確認槍支、彈藥後將槍支、彈藥藏匿於自己位於武陵區丹洲鄉的爺爺家中至2018年5月15日被當場查獲。經鑑定,程某忠抵押在高某處的自制槍支有殺傷力,被認定為槍支。

2017年6月10日,常德東方富通小額貸款公司總經理汪某安(已起訴)帶領其公司員工被告人張某、周某宏(已起訴)、陳某(已起訴)、熊某斌(已起訴)等人駕駛轎車前往石門縣蒙泉鎮白洋湖居委會,找張某某的兒子李某某收取貸款。雙方發生激烈爭執,汪某安指揮被告人張某等人打砸麻將機,周某宏、陳某、熊某斌便先後上前徒手打砸張某某家的麻將桌,砸毀了四張麻將機。經鑑定,被砸毀的麻將機損失價格為7820元。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文某平在常德市武陵區紫橋小區從他人手中以500元錢的價格購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後,將剩下的毒品於當天晚上在常德市體育館以4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吸毒人員高某某。

鼎城法院:文某平、張某、朱某波等12人惡勢力犯罪一審


鼎城法院:文某平、張某、朱某波等12人惡勢力犯罪一審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8年10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文某平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朱某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劉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被告人姚某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萬某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鋒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某忠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張某鋒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 艾澤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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