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機構改革中,參公事業局會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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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的參公事業局,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部門因黨政機構個數限制,成立的縣委、政府直屬事業局,例如保密局、檔案局、國資局、規劃局等;另一種是部門下屬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下屬事業局,例如農業局下屬的畜牧局、農機局,人社局下屬的社保局、就業局等。

一、縣委、政府下屬事業局:

1、成因:縣委、政府直屬的事業局,其設置原因,是因為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規模、人口數量等,對黨政機構數額分層次都有限制,限額從高到低分別是省會城市、中心城市、中等城市、縣級市(市轄區、大縣)、中縣、小縣。省會城市、中心城市限額基本與省級黨政機構限額相差10%—15%,中縣、小縣和省級機構設置限額相差甚至達到40%—50%。因此,對於一些中小縣來說,黨政機構個數限制較大,一些原本應該是行政部門的,都設置為黨委、政府直屬事業機構,除上述比較普遍的保密局等之外,各地基地職能差異,甚至將商業局、科技局、安監局等較大的部門,設置為事業局。

2、改革原因: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不允許法律法規、政府、部門再行向事業單位授權承擔行政權力,今後,也不允許再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中編辦明文規定,不得設置“事業局”,各級黨委、政府管理部門,因黨政機構限額限制,變通設置為直屬事業局的做法,徹底行不通了。

3、改革方案:不能設置直屬事業局,縣區級對應省市應該設置的黨政部門,就只能通過“多對一”的方式設置,有三種設置方式:一是整合,比如將規劃局整合到自然資源局;二是掛牌,比如公務員局在組織部掛牌,檔案局在縣委辦掛牌;三是成立內設機構,將相對獨立的職能單列設置為黨政機關的內設機構,這種方式會比較普遍。

二、部門下屬事業局:

1、成因:受法律法規、政府或者部門委託,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即原應由部門承擔的行政權力,委託授權由部門下屬事業單位承擔,這類事業局比較普遍,幾乎各大局都有例似情況。

2、改革原因:同上。不允許設立、存在行政類事業單位。

3、改革方案:在黨政改革之前,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類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部門和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允許承擔行政職能。所有的部門下屬事業機構,不允許再出現“**局”的機構名稱。前天,10月29日,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掛牌,省農機局成為歷史,就是部門下屬“事業局”改革的典型事例。

三、“事業局”機構改革後,機構性質如何定義,人員編制如何分流:

1、機構性質變化調整:事業單位取消承擔的行政職能後,沒有了參公的依據,事業單位今後不再參公。因此,黨委政府直屬的事業局,直接成為行政部門;部門下屬的事業局,剝離行政職能後,成為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

2、人員、編制分流:黨委政府事業局改為行政部門後,機關不允許存在事業編制和人員,不能出現“混崗混編”違規現象,因此,原來的事業人員、編制需要置換為行政編制、過渡為公務員。問題是各級黨政機構都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置換,只能在機構改革緩衝期逐漸消化,加大現有行政編制的動態調整,嚴格控制入口,敞開出口,優先消化因改革造成的混編。今年,國考公務員相比往年,招考名額幾乎減半,其原因就是因為機構改革。

部門事業局行政職能劃轉行政機關承擔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人員編制隨職能劃轉,也應該將原來的事業編制置換為行政編制,人員過渡為公務員。同樣的,由於行政編制的緊缺,事業人員將隨剩餘的事業職能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暫時保留身份與待遇,待人員安置改革政策出臺後,對應調整。


真寧腔調



縣級機構改革,參公事業局走向?

縣級的參公事業局,既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局機構的簡稱,雖然名稱為xx縣xx局、並掛xx縣xx局的牌子,但實質上,並非行政機關,雖然不是行政機關,卻具有行政職能,實際上就是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

名稱為局、掛局的牌子,稀圖好聽、好看一點,中國人,自古既有愛面子、好面子的習慣而使然。



一、縣級參公事業局機構,原來都是黨政機關,在多次機構改革中,因壓縮機構限額,精簡行政編制,而退出黨政機關序列,成為使用事業編制的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局。

二、參公事業局工作人員,仍然執行國家公務,完全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享有與國家公務員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習稱參公人員。

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財政全額供養,執行標準的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制度及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幾與公務員無差別,說句大白話,就是公務員在使用事業編制工作!因而,編制管理相當嚴格。


三、參公事業局,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將予以消化,不再保留。

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局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的走向。

(一)或轉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行政職能。

這樣就要增加行政編制,在深化黨政機構改革的大趨勢下,全部轉為行政機關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只是一小部分。

(二)或將行政職能劃轉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

機構改革完成後,將不再保留參公事業局機構,參公事業局將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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