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男和的哥吵架太激烈,引發心臟病身亡,的哥被批捕?

近日,一段摩托車駕駛員和出租車司機發生爭執後突發疾病倒地的視頻引發關注。黑龍江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工作人員10月17日告訴記者,摩托車司機身亡後有家屬報警,目前涉事出租車司機滕某已被檢方批捕。

視頻:摩托車司機與的哥起爭執心臟病發身亡的哥被批捕

現場視頻顯示,一名身材壯實、穿黑色上衣的眼鏡男將一輛無牌摩托車停在一輛出租車前,黑衣眼鏡男不停辱罵出租車司機,並上前拉出租車車門。黑衣眼鏡男仍不聽勸阻,多次向出租車司機鬥狠,雙方發生口角。爭執持續約2分鐘,黑衣眼鏡男騎上摩托車準備離開,剛發動摩托車就歪倒在出租車引擎蓋上。一紅衣女子情緒激動說“他有心臟病”,並讓人幫忙報警。有人上前將黑衣眼鏡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則按壓他的心臟和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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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

哈爾濱當地出租車司機告訴記者,此事發生在今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出租車司機滕某將車停在南崗區東大直街名島海鮮飯店門前與妻子談話,突然一輛摩托車追上來踢打車門,認為滕某別了他的車,對方還動手打人。摩托車駕駛員的妻子多次勸阻他趕緊走,但摩托車駕駛員仍不依不饒,最終心臟病發作倒地。滕某參與施救,但摩托車駕駛員不幸離世。

當地人士向記者提供的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拘留通知書》顯示,6月28日2時,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另一份南崗分局的《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局指派/聘請有關人員,對吳某某(編者注:摩托車司機)死亡原因進行了法醫鑑定,鑑定意見是吳某某符合生前在爭吵、過度疲勞等狀況下,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落款時間為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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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介紹,滕某屬於龍運現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熱線人員17日早上告訴記者,聽說過此事但不知道具體的情況。同時,該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也不願透露更多情況。

南崗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17日下午告訴記者,事發當天有死者家屬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後將相關證據提交給檢察院,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車司機。

“我們只是把相關證據提交給檢察院,當天發生的情況,就是視頻中的情況,視頻可能是不太清楚,因為之前有一些相關證據。(出租車司機和摩托車駕駛員的死亡)有關係是檢察院定的,一定是有一定理由的。”上述工作人員表示。

網友一邊倒支持出租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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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這麼大的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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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把自己給罵死了,讓別人來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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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男一直叫囂鬥狠,人倒地之後的哥也夠意思了還在參與施救。。。要是判的哥,那真有點想罵街的感覺!”

“怎麼判斷這人有無心臟病?出租車司機做了什麼?只看到出租車司機一直沒有回嘴,法律責任這麼定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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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認證為副主任法醫師、《法醫秦明》系列小說作者的人氣博主“法醫秦明”列舉三種情況,希望當地公安法制部門和檢察院能慎重審核此案:

作為一個法醫,這種事情我們是經常遇見的。而我們的職責是明確死者死於自身疾病而不是外力作用,僅此而已,對案件定性則沒有發言權。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法律上是有爭議的,各地也對法條有不同理解。僅僅是我個人意見,認為應該區分三種情況處理。1、明知對方有心臟病,故意和對方發生爭執,故意引發心臟病發,應是故意殺人。2、知道對方有心臟病,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應是過失致人死亡。3、雙方是陌路人,不可能預見對方有心臟疾病,因此也就不可能預見危害結果,則應是意外事件,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應在民事上予以賠償。因此,如此案雙方是陌路人,的哥不可能預見危害結果,這應該是一起意外事件。我的觀點不一定正確,也請法律界人士指正。更是希望當地公安法制部門和檢察院能慎重審核此案。

吵架至死鬧上法庭的例子

其實,類似吵架至死鬧上法庭的例子在社會上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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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曾報道一起因借款引起的爭執。劉明、劉亮是老劉的兩個兒子,2015 年 6 月,劉明、劉亮的姑姑向崔紅丈夫借款 6 萬元,由劉明做擔保人,並用自有房照作抵押。因劉明、劉亮的姑姑未按期還款,崔紅多次到擔保人劉明家催款。

2016 年 7 月,崔紅再次來到劉明家,因起訴需要,索要借款人的電話號碼。隨即,因言語不合,與劉明的父親發生爭吵。此後沒過多久,劉明的父親便死亡了。劉明和劉亮認為,崔紅與父親的爭吵導致了其父親死亡,兄弟二人起訴至黑龍江省寧安市法院,要求崔紅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 4 萬餘元。

裁判結果:死者與被告共同承擔 10% 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崔紅與死者沒有債務糾紛,本不存在矛盾,被告到原告劉明家索要其姑姑的電話號碼屬於正常行為。死者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未保持沉默,與其發生吵架,其行為雖有不當,但卻不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均沒有過錯。死者不顧及自己的身體狀況,未控制情緒,與被告爭吵後,情緒過激誘發疾病導致死亡,雖有死者自身因素,但也與被告有輕微的關係。

根據鑑定意見,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髮病死亡發生的實際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 10%。結合死者與被告在此行為中均有一定責任,所以由爭吵雙方共同承擔這 10% 的責任比較合理。

而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被告承擔一定的補償也符合情理。故法院判決,被告崔紅補償二名原告關於父親死亡的損失約 0.8 萬元;駁回二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辦案人告訴記者,被告崔紅向原告劉明及死者索要電話號碼屬正常交往行為,其引發的一般性爭吵是不會單獨導致死者死亡的,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的身體因素以及多種因素的間接結合導致的。

根據外因參與度的鑑定,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髮病死亡外因為 10%。死者自身未控制好情緒,也是誘發因病死亡的外因,故由被告與死者共同促成了這 10% 的外因,所以各擔 5% 的損失較為適宜。

法官:“氣死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兩人吵架,一方因激動發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應承擔責任?一位法官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一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將“氣死人”的行為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主觀無惡意。法官解釋,“氣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正常說話,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種,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吵架、鬥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一、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二、“氣人者”主觀惡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採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於是設計幾個方案,最終把對方氣死。儘管這種殺人的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殺人罪。此刻,“氣死人”是要償命的。

法官提示:控制情緒,有話好好說

類似這樣因爭吵後情緒激動誘發死亡的案例在全國都發生過。因為每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處理各類糾紛時,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好好溝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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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急診科女超人於鶯”也忍不住“支招”:

以後但凡磕磕碰碰要吵架動手的,先到大夫那裡排隊掛號,除外冠心病,高血壓,腦血栓,腦出血,肺栓塞,哮喘,一系列心律失常,TIA,動脈瘤,惡性腫瘤晚期,嚴重骨質疏鬆,精神疾病等一系列不適合吵架動手的疾病,才有吵架資格。遇到症狀不典型診斷有存疑的,還得留院觀察,明確診斷了才能放出去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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