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徵求意見稿)》,對擬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行為和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行為進行了明確。
存在以下行為,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 、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隱瞞、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責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補繳租金的;
2.違規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責令限期改正和恢復原狀,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復的;
3.違規轉讓、出租、轉借、轉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條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賃補貼,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續租保障性住房,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
5.違規代理出售、出租、轉租保障性住房等經紀業務的;
二、房地產市場 方面
1.發佈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的;
2.通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
3.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4.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的;
5.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6.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以及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的;
7.為依法不得銷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的;
8.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銷售合同、住房租賃合同的;
9.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的;
10.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11.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綠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12.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他人的;
13.物業服務企業挪用、騙取或未按規定移交專項維修資金的;
14.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15.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16.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物業查驗和交接,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17.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18.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嚴重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19.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20.未按規定分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2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22.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
23.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
24.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5.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26.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27.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28.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29.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投入使用的;
30.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31.未經依法登記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
32.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
33.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34.違反房地產評估規範和標準的;
35.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資格證書或被吊銷資質證書,開展房地產測繪業務的;
36.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責任,情節嚴重的;
37.擅自轉讓開發項目的;
三、住房公積金方面
- 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
- 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後仍不執行的;
- 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
- 違規提取或者協助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 違規獲取或者協助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 被住房保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強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 經人民法院認定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相關費用的;
- 造謠生事、惡意炒作導致重大負面輿情的;
- 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
- 經信用評價列為最低等級的;
此外,在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定額、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節能與科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方面亦有明確規定。
對發生以下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失信行為標準的信用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並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一、住房保障方面
1.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逾期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租金,責令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或補繳租金,經催收拒不騰退或補繳租金的;
2.住房保障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和提供虛假資料的單位或個人;
二、房地產市場方面
- 建設單位在業主未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明碼標價的;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打入銀行監管賬戶的;
- 未按規定報送測繪成果等資料的;
- 未按規定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
- 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合同的;
- 接受委託代理銷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
- 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經紀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
- 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擅自將估價業務轉委託的;
- 承擔測繪任務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房產測繪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的;
- 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的;
- 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 未經成果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測繪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 違反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
此外,在標準定額、城市建設、建築市場、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與科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方面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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