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關於職務侵占的幾個案例

以案說法:關於職務侵佔的幾個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一:虛增採購價格從供應商處以回扣形式拿回公司多付價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利用其擔任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在對外採購中虛增設備、配件的價格,後從供應商處以回扣的形式拿回力維公司多支付的價款,非法佔為己有,雷某合計從供貨單位拿到回扣人民幣248851元。

判決結果:雷某作為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應予懲處。雷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雷某已退出職務侵佔所得全部款項,並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二:將公司店面擅自出租,並將取租金據為已用

基本案情:被告人許某擔任某項目經理,負責管理公司的店面出租。2011年間,私自將公司房屋出租,先後收取租金共計人民幣15萬元佔為已有。

判決結果:許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許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三:將公司出借資金產生的利息據為已有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金融部總經理,在對某公司發放貸款過程中,與借款公司商議按每天3‰支付利息,共計21.8萬元,薛某則按每天2‰計算,將其中15.2萬元作為利息交給公司,其餘6.6萬元據為己有。

判決結果:該6.6萬元利息屬於公司的收入,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將6.6萬元利息佔為己有,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案例四:通過虛假刷單騙取公司補貼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虛假店鋪加盟至公司訂餐平臺,並通過虛假刷單,騙取公司補貼款共計10萬元。

判決結果: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騙取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佔罪。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三個月。

案例五:用公司點卡充值賬號及密碼,給個人遊戲賬戶充值

基本案情:徐某利用擔任公司收銀員的便利,多次使用公司的點卡充值賬號及密碼給其個人遊戲賬戶充值,共計33450元。

判決結果: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佔罪。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歸案後積極退贓,有較好的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例六:利用造工資單之便,多造工資吃空餉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在擔任某公司人事部職員期間,利用為員工造工資單的職務之便,採用多造工資、吃空餉等手段,多次侵佔公司資金共計34308元。

判決結果: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因王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發後已退賠其涉案全部贓款,綜合上述情節,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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