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关于职务侵占的几个案例

以案说法:关于职务侵占的几个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虚增采购价格从供应商处以回扣形式拿回公司多付价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对外采购中虚增设备、配件的价格,后从供应商处以回扣的形式拿回力维公司多支付的价款,非法占为己有,雷某合计从供货单位拿到回扣人民币248851元。

判决结果:雷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雷某已退出职务侵占所得全部款项,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将公司店面擅自出租,并将取租金据为已用

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担任某项目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店面出租。2011年间,私自将公司房屋出租,先后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占为已有。

判决结果:许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将公司出借资金产生的利息据为已有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金融部总经理,在对某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与借款公司商议按每天3‰支付利息,共计21.8万元,薛某则按每天2‰计算,将其中15.2万元作为利息交给公司,其余6.6万元据为己有。

判决结果:该6.6万元利息属于公司的收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6.6万元利息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四:通过虚假刷单骗取公司补贴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虚假店铺加盟至公司订餐平台,并通过虚假刷单,骗取公司补贴款共计10万元。

判决结果: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五:用公司点卡充值账号及密码,给个人游戏账户充值

基本案情:徐某利用担任公司收银员的便利,多次使用公司的点卡充值账号及密码给其个人游戏账户充值,共计33450元。

判决结果: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退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六:利用造工资单之便,多造工资吃空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公司人事部职员期间,利用为员工造工资单的职务之便,采用多造工资、吃空饷等手段,多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34308元。

判决结果: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已退赔其涉案全部赃款,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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