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訓學校的「特殊教育」:少年被關禁閉斷水斷糧死亡

合肥一少年被戒網癮學校關禁閉限制進食飲水後死亡

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成控辯爭議焦點

特训学校的“特殊教育”:少年被关禁闭断水断粮死亡

“被送進來的學生一般都要去‘靜心房’關禁閉,反思‘錯誤’。不服從的會被銬起來,還會被打,不給吃不給喝……”

在宣稱可以解決網癮、厭學等問題的安徽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很多學生稱自己被迫接受過這樣的訓練。有的想通了,願意服從管理被解禁,而有的卻再也沒能走出來,生命消逝在這裡。

近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經營該校的羅某以及多名教官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受審。當庭出示的眾多證人證言,揭開了這所特訓學校的“特殊教育”。

戒網癮少年入校後死亡

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羅某在合肥市註冊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8日,羅某租賃廬江縣白山鎮興崗村一所小學校舍,並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的名義對外招生。該校宣稱可以通過隔離封閉式的成長輔導戒除青少年的網癮,解決厭學、叛逆等成長問題。

被害人小奧的母親在網絡搜索戒網癮機構時搜到了這所學校。據其證言指出,由於小奧喜歡打遊戲,網癮比較大,她便打電話給羅老師諮詢學校戒網癮的一些情況,聽完他的介紹比較滿意。

2017年8月2日,羅某駕車帶領教官張某祥、孫某某到阜陽市臨泉縣,與小奧的父母見面並簽訂“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委託協議書》”。據羅某供述,小奧的學費是22800元,封閉式培訓時間為6個月。不過當晚,他們只收了1000元的接送費,餘下的費用約定一個星期內支付。

8月3日下午,羅某、張某祥、孫某某3人將小奧強行帶離臨泉縣,並於當晚9點左右回到學校。

據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因小奧拒絕接受學校的管理並要求回家,羅某遂安排張某祥和孫某某把小奧關入禁閉室,並將小奧雙手銬在禁閉室窗戶柵欄最上面橫條上,由張某祥、王某(系教官)、孫某某輪班看守。而且在看守小奧的過程中,不給小奧休息,限制小奧的進食、飲水並對小奧實施毆打。8月5日17時許,孫某某發現小奧身體異常,遂與羅某、張某祥一起將小奧送至醫院搶救。小奧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小奧符合因高溫、限制體位、缺乏進食飲水、外傷等因素引起水電解質紊亂死亡。

關禁閉斷水斷糧逼服從

將學生關禁閉,在這所學校是訓練的常用手段。

在檢察機關指控的非法拘禁事實中,羅某於2017年6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與被害人小軒的父親簽訂《委託協議書》後,強行將小軒從家中帶至學校接受訓練。同日,因小軒在訓練中跑回宿含休息,羅某將小軒關在禁閉室約12小時。之後,小軒又因不服從管理,分別於6月14日至16日被關在禁閉室約兩天;6月28日至7月1日被關在禁閉室約三天。其間,由羅某、張某祥、孫某某、張某(系教官)等人分別看守。

還有多位學生證言證實,入校後被關過禁閉。禁閉室還被稱為“靜心房”,就在廚房旁邊的小房間裡。在禁閉期間,他們沒有飯吃或是很少有飯吃,會被要求站軍姿或是蹲著,有的被手銬銬過、被繩子吊過,有時候還會被教官打罵。每次關禁閉的時間長短不定,短的被關1天,長的有3天。

“進校時被關了3天,沒給飯吃,困了就被踢打,直到服從管理了才被放出來。後來訓練時因為不聽話,又被關了兩次,之後就想通了,讓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每天都是跑步、隊列和上課。”一位同學說。

相比這些學生,小奧已沒有想通的機會了。

據一名參與看管者說,小奧的雙手被銬在窗戶最上面的柵欄上,手是向上舉著的。他想上廁所不讓上,就尿在了褲子裡。困了也不讓睡覺,眼一眯就被喊醒。其間,給他吃過半份泡麵,一點泡飯,也搞了點水給他喝。

而羅某等人則稱,小奧有撞牆等自殘行為,銬上手銬是為了保護他。

小奧出事後,小奧的媽媽接到了學校的電話,稱孩子中暑了正在搶救。但當家人趕到時,孩子已經送到殯儀館。

被指控構成故意傷害罪

檢察機關認為,羅某、張某祥、王某、孫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張某祥、孫某某、張某非法拘禁他人,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張某祥、孫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併罰。

對於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控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

羅某等人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屬於非法拘禁罪的範疇。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首次接觸被害人,而且學費還沒有收到,為了能夠完全履行協議,收取剩下的學費,沒有進行傷害的故意。”羅某的辯護人指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複雜,普通人很難預見到在高溫時候限制體位、缺乏進食飲水,會導致水電解質紊亂的情況出現。而且將被害人雙手銬住,雖然有懲罰的意思,但也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出現自傷自殘的行為,對他是一種保護,採取的限制行為沒有到達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沒有故意傷害的行為。被告人是基於履行協議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採取了錯誤的行為,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張某祥等人的辯護人同意上述意見,並指出教官是在羅某安排下履行職務。

檢察機關則認為,被害人小奧在一個封閉的學校被羅某等人關入禁閉室非法拘禁,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其所有的生活性活動都依賴於看守他的教官,沒有其他任何求救或者自助的途徑。在這種情況下,羅某等人本應保證小奧基本的生存需求和生命健康,但羅某等人為了儘快讓小奧屈服,接受學校高強度的軍事化管理,在高溫天氣下,在長達近兩天的時間內,採用不給休息、不給吃喝等變相體罰措施,最終導致小奧水電解質紊亂死亡。羅某等人對這些措施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出現脫水等危害身體健康的情況是可以充分預見的,因此對限制進食飲水可能出現的危害後果是故意,應認定羅某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因為案情複雜,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被害人均為化名)

圖片據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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