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首列「拒執罪」案件公開宣判

懷化新聞網訊(陸群亮)10月25日,隨著主審法官一聲清脆的法槌音,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展“決勝執行難”攻堅戰以來,首例“拒執罪”案件塵埃落定。

2014年12月29日,申請執行人姚某某依據通道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吳某某、楊某某給付其借款及墊資款391998 元 , 並賠償其出口費損失61822.92元。12月30日,通道法院向吳某某、楊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過程中,吳某某、楊某某主動繳納了部分標的款,其餘部分標的款暫時沒有能力履行。2015 年 6 月 24日,經姚某某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 年 2 月 5 日,姚某某以吳某某、楊某某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為由向通道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受理恢復執行申請後,通道法院依法向吳某某、楊某某送達恢復執行通知書和交費通知書,責令二人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二人拒不執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亦不如實申報財產狀況。期間,法院執行人員多次上門執行無果。經執行人員調查,查明楊某某每月有工資收入入賬,吳某某銀行賬戶有大筆存款轉入案外人名下,其無法說明轉款事由,且該賬戶經濟往來頻繁。據此,通道法院對吳某某、楊某某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吳某某、楊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2018年10月10日,姚某某向通道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吳某某、楊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通道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楊某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拒不報告財產狀況,被處以拘留後仍拒不履行,犯罪情節嚴重,吳某某、楊某某二人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鑑於二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夠與自訴人姚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自訴人的諒解,且當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某、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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