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宋喆,一審,6年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佔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王寶強,宋喆,一審,6年


宋喆等二人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

王寶強,宋喆,一審,6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來源|京法網事(jingfaw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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