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大實話:懷有身孕的女死刑犯確實可以免除一死。
我個人感覺這個法律規定還是非常人性化,並且也非常有必要的,那就是不對孕婦判死刑。這不僅是我們作為人的最基本道德情感,並且是對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咱們暫且不說人了,就拿一般的動物來說,對於那些懷有身孕的動物,我們只要是知道,那基本上至少也會等到它產仔完以後再進行宰殺。這不僅僅是生命延續的象徵,更是我們對生命的最基本尊重。
然後,從人的角度來說,孩子出生到這個世界上其實是沒有選擇的,說句現實的,如果說我們可以選擇誰來當自己的父母,估計沒有人願意找一個死刑犯當父母。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一個孩子的母親是死刑犯這本身其實已經是夠不幸了,而如果對一個孕婦執行了死刑,那顯然就對孩子更加不公平了。
這個其實也很好理解,畢竟,如果孕婦被執行了死刑,那麼孩子自然就保不住。但是,我們必須明白,孩子是絕對沒有任何錯的。不能因為母親犯罪而被“株連”。
當然,有人不禁要問,那麼是否可以等孕婦生完孩子後再執行死刑呢?答案是否定的。
比如說,一個孕婦殺了人,本來說因該是死刑的,但是現在因為自身懷孕,所以可能就改判為無期徒刑,然後讓她能生完孩子。當然,這肯定是不會說因為她是孕婦,然後就直接放出來,那就成了包庇了。
這其實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點類似,總不能說現在不滿14週歲,所以不能執行死刑,然後等滿了14週歲再殺吧,那樣就談不上對特殊群體的保護了,就跟直接執行死刑沒什麼兩樣。
不過,如果孕婦在生完孩子以後,仍然不思悔改,在後期服刑期間仍舊違法犯罪,那麼就會重新審判,這次就和正常人一樣了。而就現在的監獄管理來說,一個女犯人在監獄懷孕還是比較難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懷孕確實能夠成為女性死刑犯的一道“免死金牌”,曾經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
六年前,雲南高院對一個女毒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高院也核准了執行死刑。於是,女毒販就被繼續關押在看守所內等死。但是,她並不甘心就此死去,她知道事到如今只有一個辦法能讓自己活下去,那就是在執行死刑前懷孕。
也不知道她是如何操作的,她成功購買到了男性精液,然後偷偷注入下體。其實這一招在女死刑犯中使用率較高,只是成功率不高而已。但這個女毒販竟然成功懷孕了。
於是,她在執行死刑前高喊:“槍下留人,我懷孕了。”後來在檢法部門和看守所的共同檢驗下,查明她確實懷孕了。於是就根據法律規定對她停止執行死刑,報請最高院依法改判。最後,最高院只能無可奈何地對她改判為無期徒刑。當然,最後有關管教人員也被以“翫忽職守罪”被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死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三)罪犯正在懷孕。正是因為懷孕能夠成為女性死刑犯的免死金牌,所以很多女性死刑犯都會在最後關頭想方設法讓自己懷孕。司法實踐中也曾發生過女性死刑犯勾引管教發生關係,最後懷上管教孩子而免於一死的案件。
當然,隨著看守所的監管日益嚴格,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越來越小,近幾年都沒有過相關報道。
冰焰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早在民國時期,法律就規定,只要女犯妊娠,一律免於處死。
即便生育時,孩子最終死亡沒有順利出生,女犯人也會免於死刑。
然而,這基本是不可能的。
入獄之時,女犯首先就要檢查是否懷孕。如果懷孕了,死刑直接就不考慮了。
正常來說,絕對不可能等到死刑之前才懷孕。
而女犯被關押以後,正常來說是在看守所。
看守所的紀律是男女分開,女監區由女看守負責,男性一律不允許進入。
即便是法官、律師之類男性必須和女犯人接觸,也一定必須有女看守陪同。
所以,女犯根本接觸不到男人,也不可能懷孕,除非他是聖母瑪利亞。
那麼,如果她懷孕,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買通了女看守放男人進來。
如果是這樣,不但女看守要倒黴,肯定會開除公職,包括女看守的直接領導甚至看守所所長本人一律要嚴厲處分。
試問,你出再多錢,能讓這麼多人冒這麼大的危險嗎?
所以,這個問題根本是不存在的。
薩沙
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如果是判定了死刑之後,在行刑前被發現懷孕的話,死刑同樣會被取消的!
出於人道主義,我國一般都會懷孕的婦女網開一面的。若是在判刑之初或者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懷有身孕,法庭會暫緩執行,人道的給予女死刑犯生孩子的權利,因為孩子是無辜的!不過,期間仍會有法警或社區警官進行監視居住。待孩子斷奶後,法院會立刻收監或擇日繼續執行死刑。
一般情況下,羈押場所在實施羈押時,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體檢,而女性在押人員都實行隔離羈押,會有女性警官負責她們日常的羈押生活,女犯罪分子與異性接觸的幾率很少,所以,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幾乎是不存在有懷孕的情況的!
悅遊四方
如果女死刑犯發現懷孕,死刑就會取消,不再執行。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我國刑法也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是不適用死刑的。所以說,對於女罪犯如果發現懷孕那就不會再執行死刑。
二、對於取消執行死刑後,法院會對懷孕的婦女改判。一般會改判為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即便將來生下孩子也僅是執行改判後的刑期,所以說,如果女罪犯在行刑前懷孕那肯定是能保住自己的生命的。
三、在現實中也有一些女罪犯會利用這條法律規定,千方百計的想懷孕以達到逃避法律懲罰的目的,確實,也有女罪犯勾結相關人員實施以上違法行為,併成功懷孕的,但是,幫助他的人也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對於懷孕期間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更是保護未出生的孩子,不能因為母親犯罪,而影響未出生的新生命。
管律師
懷有身孕的女死刑犯當然不會執行死刑,而是會改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而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大多的結果是改判無期,因為嬰兒需要照顧。
這是法律和人情發生衝突的一種情況,但是發生的幾率是微乎其微的!
因為懷孕必須有精子,而女囚犯獲得精子的渠道有三種,一種是購買精液,第二種是與犯人之間發生性行為,一種是與管教之間發生性行為。請問哪一種是可以輕鬆實現的呢?
如果實現了,這裡面必然存在著監獄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翫忽職守的情節。即便這個女人,因為這樣的特殊情形再次獲得了生命權,但是一定會有人為此付出代價。
身邊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情況。一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女,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間,發現懷有身孕!看守所體檢時沒有發現這個情形,得知這一事實後,不得不將女子釋放。
但是這個情況和執行死刑又有所區別。
女子經歷過懷孕期、哺乳期之後,她之前被判決的刑期,還會在扣除這段時間之後繼續執行下去。
在司法機關沒有再介入的這段空檔期,她要了二胎。又一輪懷孕期、哺乳期,她得以以自由的身份和家人在一起,剩餘幾個月刑期,是不是再追究就不得而知了。
(三寸金蓮的女囚,嚇死個銀…)
遼瀋名醫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之前發現自己有了身孕,死刑照樣實行嗎?
答案是否定的。
婦女代表希望,孩子代表未來。不管這位女性在生前有多麼大的罪過,弱小的生命,一個家庭不可能放棄,一個國家更不能放棄。在我國女性的地位也在提高,至少在當今的法律上是男女平等的。甚至在有些法律政策和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所保護。
有一些犯人犯的罪行不可饒恕,就會被法院判為死刑。但是有一種情況卻是例外,無論這種人犯的罪行有多麼罪大惡極,她都不會被判死刑。一是受未成年保護法未滿18歲的孩子、二是在審判期間懷孕的女性。法律並非無情在某種特定情況之下還是給予了最大的寬恕。
在審判期間發現需要執行死刑的犯人懷孕了就會友當地法院上報給上級法院最後下達決定,免除死刑。免除之後大部分都是無期徒刑,終身在牢獄中工作,看不見希望。但是他至少知道他的血脈還在外面,健康快樂的活著,這也就夠了。
嗯,如果說有些犯人會鑽空子的話?在女子監獄,大部分都是女性,她們在入獄之後,懷孕幾率是非常渺小的。
閱讀完這篇文章,你對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呢?不方便評論一下,我們一起交流。
小哥說電競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沒有這種可能性!
羈押場所在實施羈押時,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體檢,與此同時,羈押場所對女性在押人員都實行隔離羈押,會有女性警官負責她們日常的羈押生活。有些地方有專門羈押女性在押人員的場所,那裡的看守和管教都是女性,除了辦案單位和檢察院提審,以及最終法院開庭的過程中,會與異性工作人員接觸,但是,時間都比較短且公開或監控執行。
若是在判刑之初發現懷有身孕,法庭依然會判處死刑/暫緩執行,人道的給與女死刑犯生孩子的權利,這其中會有法警和社區警官進行監視居住。待孩子斷奶後,法院會立刻收監擇日繼續執行死刑,目前這類例外情況,尚未在國內出現,也就是說,國內的辦案和監管單位還是比較嚴謹的。
死刑作為刑法中的極刑,不會輕易的取消,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死刑犯,有被改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情形。其實,在辦案單位抓捕初始發現女嫌疑犯懷孕後,也不會選擇送往羈押場所,而是進行監視居住等其它限制人生自由的方案控制犯罪嫌疑人。總之,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是罪大惡極咎由自取的,不會因為懷有身孕就撤銷或改判死刑。
棟哥曰
一鍵代償觀點:母親有錯跟孩子無關,懷孕婦女是不應該被執行死刑的。
可能很多人都曾經想過這個問題,如果說一個女死刑犯懷孕了,那麼是否會被繼續執行死刑呢?誠然,從現實角度來說,一個人若是被判了死刑,那一定是罪大惡極了,要是不執行真的是說不過去。但是,我們必須清楚一個法律原則:禍不及家人。也就是說,即使一個人罪惡滔天,那麼也不應該讓其守法的家屬也接受懲罰,同樣,在這種事件中也是如此。
未出生的孩子同樣擁有生命權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我們是應該給予每個無辜的生命所有的人權尊重。也就是說,不能因為一個孩子的母親是死刑犯,就區別對待未出生的孩子。
所以,我們肯定是應該給予這個孩子來到世界的權利的,而這時候因為孩子的未出生,其母親的生命又和孩子血脈相連,如果對母親執行死刑,那孩子肯定也保不住。因此,這時候為了滿足孩子的生命權法律上確實是需要對這位母親網開一面的。
終審判決之後便不會再修改
當然,可能有人會問,那如果說死刑犯因為懷孕免除了死刑,但是後來因為不小心流產了,或者生完孩子以後還會繼續執行死刑嗎?答案是否定的,這則主要是給予兩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從法律的嚴肅性角度來說,一旦終審判決下達,那麼就需要嚴格執行。只要沒有什麼顛覆性的證據,那就不會再改判,也就是說,懷孕確實可以讓女死刑犯免於一死。
而從實際角度來說,如果說流產了或者生完孩子再執行死刑,那就談不上對人權的尊重了。畢竟,說現實一點,讓一個人流產這種事還是很容易的,要是因為流產了就繼續執行死刑,那這個“懷孕不執行死刑”的規定就形同虛設了。
當然,這也不是說不執行死刑了,就會把她放出來,這肯定也不現實。比如說死刑改判無期,然後孩子過了哺乳期之後會把孩子給其家人,或者送到福利機構,亦或者是被人領養,因為一個犯人是沒有監護權的,而這位母親則需要繼續服刑。
而如果說,這個女犯人在生完孩子以後,又在監獄違法犯罪了,如果嚴重的話,還是會判死刑,當然,這和之前的事就是兩碼事了,肯定不會說生一個孩子就終身免死了。
一鍵代償
如果發現女性死刑犯懷孕,絕對不會執行的,會改判無期,這是對新生命的尊重和愛護,體現法律人道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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