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到有,從有到精,中國律師行業發展經歷了哪些階段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制羅馬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於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複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後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古羅馬訴訟辯論式的形式。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他們在法庭上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法官根據辯論的結果作出裁判。這種訴訟結構使得職業律師的出現有了可能。

封建社會的中國“律師”

狀師,也稱“訟師”,清末之前的中國古代,沒有律師,只有訟師。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幫人辦理訴訟事務,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

在古代社會,訴訟程序不完備,重口供而輕調查,缺乏庭辯程序,且老百姓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較低,狀師在訴訟中往往獨當一面,起到以一詞一句而定乾坤的作用。訟師的刀筆之功,不僅在文辭之犀利,更是在於其對於事理的剖析有過人之處。儘管如此,狀師並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專職人員,其合法性不受官方認可。發展到後來,“訟師”的活動僅限於在庭審以外,代書訴狀、為當事人出謀劃策、謀求勝訴、不能出庭參與庭審。

封建社會的外國律師

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的人,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

封建制時期,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有的國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國,雖保留律師制度,但主要只適用於宗教法院,而且律師的職務由僧侶充任。

公元12世紀以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院充當辯護人,代之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的職業律師,但其權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虛設。

近代律師制度的引進

律師制度的真正引進在清朝末期,當時清廷無人熟習現代國際法律,只能依賴外國律師處理外交事務。

1912年1月8日,南京臨時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陳則民等32名政法學堂畢業生為公家律師,並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請他們,他們便可上法庭為其辯護。這是最早由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中國本土律師名單,他們可謂是近代中國律師業的拓荒者。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頒佈了《律師暫行章程》,標誌著中國律師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後,全國律師人數逐年增長。

民國律師或出身官紳世家,或海外學成歸國。在法庭上,他們通過個案的代理,律師們或能維護政治異見,或能宣揚新興價值,或能影響公眾輿論,或能改變政府行為。法庭外,通過演講、出版、支持和發動社會組織的形式發起或推動社會運動。該時期呈現出行業自治、知識專業、眼界開闊、人脈豐富、地位尊崇、經濟富足的特點。

中國律師行業蓬勃發展

1956年,司法部向國務院呈送的《關於建立律師制度的請示報告》得到了批准;

1957年,整風反右運動後期出現反右鬥爭擴大化,很多律師被認為立場有問題錯劃成右派,律師制度被否定;

1978年,《憲法》修訂,恢復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

1980年,我國正式頒佈了《律師暫行條例》,律師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

1996年,《律師法》首次頒佈,此後經歷了三次修改。

在中國特色的律師管理機制下,律師機構由單一的佔國家事業編制的法律顧問處,發展到國資所、合作所、合夥所三種組織形式並存。律師工作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正在逐步向政府的宏觀管理和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相結合的新型的管理體制過渡。

中國律師行業的蓬勃發展為化解社會矛盾,解決各類糾紛,為社會穩定,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據有關數據統計,中國律師在很多糾紛案件中,尤其在為政府排憂解難,解決上訪、信訪,穩定社會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挽回經濟損失方面也發揮了很大作用。

中國律所與國際律所存在著很大差距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中國律師所與國際律師事務所還存在著很大差距,尤其是規模化上。

“在中國一般的律師都不願意做管理,做管理的收入比做律師的少很多。”一位律所主任感慨道,管理上耗費了他大量時間,根本沒精力從事專業法律工作。沒有系統化管理機制的中國律所存在著單打獨鬥的普遍現象,核心競爭力自然遜色很多。

而拿美國一家普通的律師事務所舉例,他們整個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大的局域網。有後勤保障部門、電腦檔案部門、郵局、交通部門,形成了一個很規範的體系;電腦和電子警示器會提示未接電話;專門的檔案部門負責卷宗的統一裝訂,入檔案庫進行保管;交通部門在有客人要到律師事務所時,會派車接客人;還有訴訟部,當律師接到一個大的案子後,所有人就像戰爭部隊一樣進行規模的運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