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掏了錢,你怎麼不包贏呢

“這案件交給我肯定能贏!”嘿嘿!找律師打官司的人聽到這句話的第一反應,應該是心裡樂翻了天吧?趕緊冷靜下來,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也許你心裡就納悶兒了,請律師打官司想知道能不能贏,律師卻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那還請律師幹嘛呢?

職業律師每辦理一件案子,都得面對當事人提出的各式各樣的問題.但被問得最多的一定是:"律師,我能贏嗎?"當事人不但開始見面時這樣問,簽訂委託(辯護)合同時也會這樣問;訴訟過程中這樣問,等待判決時,還是這樣問;一審這樣問,二審、再審還會這樣問;被告這樣問,原告這樣問,上訴人、被上訴人還會是這樣問。……有時,同一個當事人會無數次地提出同樣的問題:與律師見面沒談上幾句,又回到這一老問題上。

如果你不正面回答這一問題,或者不作耐心、詳細、通俗、透徹的解釋,那麼作為律師,你可能會失去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已經與律師建立了委託關係,收了錢,當事人可能會埋怨說:這個律師收了錢卻不答應打贏官司。

律師真是有口難辯啊。其實當事人不知道:不輕率答應打贏官司,往往反而是負責任的律師。



然而作為一名專業的律師的確是不會對案件結果進行任何勝訴的承諾,司法部和全國律協均有明文的規定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此外,律師對當事人保證勝訴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勝訴從律師來看,意味著所代理的一方當事人利益訴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訴請離婚,法院准許離婚,例如訴請違約金,法院判令對方支付違約金等等。而在司法實踐中,與“勝訴”關聯最密切的是“證據“

證據


證據收集工作是基礎,需要收集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當事人誤解最多的是以為自己找幾個人籤個名寫個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其實不然,這種證人證言往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而缺乏真實性依據,從而不被法院採信,以常見的離婚案件原告需要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找自己的親屬朋友作證對方如何品德惡劣等,這就忽視了證據的真實性可能被對方律師批駁,因為你找到的證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關係的親屬,其證明效力自然較弱。

法律、法規禁止律師承諾


總結


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因為律師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樣,對自己不掌握的事實和情況不能裝內行去忽悠當事人。另外,當事人很可能有意或無意中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誇大,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輕描淡寫、甚至隻字不提,也可能限於當事人對糾紛在法律性質上的認知有偏差。而這些事前不甚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

“官司贏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勝利,而是自己託的人厲害;官司輸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不力,而是對方託的人厲害”這種想法是特別錯誤的。不管是經濟合同糾紛,還是普通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律師只能提供法律輔助作用,即使是案件主審的法官,也不能提前決定案件的輸贏。

英國著名律師巴倫▪布拉姆韋爾所說:“一個聰明的當事人,他會理智地對他的律師說: ‘我是要您替我辯護,而不是要您給我做出判決。我知道,怎麼判決,那是審判官們的事’。”

通俗的話說,和醫生一樣,沒有律師能包治百病,所謂治病救人,是有的救救窮盡一切方法救,沒得救,就想盡辦法幫助止損。

聽說過這樣一個案子。

【案例講解】


在2015年的時候,有個律師團隊曾經接受過一個當事人涉嫌運輸毒品罪的案子,運輸的是冰毒,達到80多公斤,純度達到60%多,由於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為了慎重起見,該律師團隊還免費到法院將卷宗複製出去,召集所有的團隊成員進行研究,最後發現該案的當事人屬於主犯,並且沒有任何從輕處罰情節或者說該律師團隊看不出當事人有任何從輕處罰情節,這樣的一個案件,當事人能夠保命就是莫大的成功了,但當事人家屬卻要求律師團隊承諾一定要無罪釋放,對於這種當事人家屬的案件不是律師的業務範圍之內。

後來,該當事人委託了另外一個很出名的大律師為其辯護,在大律師的辯護之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了。

在這裡告訴大家,承諾包贏的不是律師,是法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