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社會與民族國家危機

商业社会与民族国家危机

康子興/文

依據歷史編纂中的斷代,法國大革命後的現代政治被定義和描述為“民族主義時代”。按照這一判斷,在法國大革命前後,人類政治的基本形態亦有“革命性”變化,“民族國家”取代了“領土國家”。但這並不意味著:民族可以擺脫、超越對領土的依附,或者“民族國家”無需要求領土權。

在理論層面,民族特指具有共同文化習俗的人的共同體。亦即,令民族得以凝聚、使各民族得以區分的是文化與精神,而非特定的地域。民族是自然生成的共同體,其習俗與文化精神可以隨人的遷徙而轉移;它們可大可小,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甚至可以延展到整個人類。抽象來看,民族就像在大地上游動的“精神”,它的確具有克服並超越土地限制的傾向。然而,民族精神絕不能離開肉身而得以維持;民族必由一個個血肉之軀構成。因此,民族必然需要一個“國家”,無法逃離財產與經濟事務,也必然需要土地的養育。在“民族國家”的概念中,領土的含義並未消失,而是融入了“國家”當中。甚至,由於民族的超領土傾向,及其無法擺脫領土的必然性,民族國家的理念形態與現實必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張力。這一張力是結構性的,民族國家與生俱來,無以擺脫,從而構成了現代政治的“恆久危機”。“現代共和國的本質,在法國大革命中一直懸而未決。它的各種張力作為正在化膿的意識形態傷口而持續存在著,並且與隨後的‘民族主義’時代形影不離”。在政治現象層面,這一內在張力便外化為“世界主義”與“國家理性”之間的對立。現代國家的兩難困境亦根源於此。

現代史學和歷史社會學認為:民族國家的歷史歷經兩次變革、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一個單一王朝的領導之下創建的複合制國家,但在行政與制度上並未實現完全統一。第二個階段是在君主制形式下創建的現代主權國家,即眾所周知的‘絕對主義’和後來所說的‘開明專制’。第三階段是由君主絕對主義向人民絕對主義或‘民族’主權的轉變”。

複合制國家與城市共和國之間具有很強的連續性,它們仍然維持著碎片化的主權、傳統的混合政體,以及複合的多民族王國。複合制國家以極為寬和的方式構建並維持領土的統一:各屬國雖然彼此接壤,卻維持著各自獨立的政治文化習俗,日常治理方式仍依各自的傳統劃定。亦即,在複合制國家中,領土僅具有形式上的統一,卻有著內在文化與精神的邊界。與之相比,“絕對主義”國家帶來了激進的變革,成為“民族國家”具有實質意義的起點。

洪特援引查爾斯·蒂利的歷史敘事,將民族國家的誕生追溯至法國大革命之前,追溯至16、17世紀“列強”的興起,並將其與現代主權學說的誕生聯繫起來。在洪特看來,現代絕對主義大國的出現並非歷史演變的無意識結果,恰恰是蓄意設計的“國家建構”之產物。主權學說便是國家建構進程的理論表達。

為了成功地進行經濟與軍事競爭,“列強”選擇用“更為統一的模式來組織和保存大型領土國家”。絕對主義消除了複合國家中的政治多樣性,開始了殘酷無情地追求國家同質化的進程。“現代主權意味著要建立一個標準化的政府機器,以便能夠管理一個‘財政-軍事’國家”。亦即,在你死我活的軍事竟爭之中,在追求安全與生存的“必需政治”邏輯推動下,“列強”追求領土的廣袤與統一,並被建構為絕對主義君主國。甚至,儘管不列顛具有悠久議會傳統,但近來的史學能夠證明:它在“國家建構”方面極為成功,擁有“一個非常高效的中央集權化的致力於‘國家建構’的行政管理機構”。正因為如此,它才能由多重的複合制王國變成一個“民族”君主國。的確,洪特極為重視“絕對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的內在關聯,將之視為同一“國家建構”進程的不同階段。洪特甚至反覆強調,理解這兩者之間的連續一致頗為關鍵。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窺見民族國家危機的結構性根源。

在他看來,“民族國家”是正當的“絕對主義”國家。民族國家的“正當性”意為:臣民或公民將國家視為他們自己的集體表達,並將這種集體表達設想為“民族”。亦即,民族國家中的全體居民“對自身的領土擁有完全所有權與最高統治權”,“民族”(或人民)而非作為私人存在的君主才是國家主權者。此合法性致力於解決的問題是:人在理論上的自然平等與政治統治不平等之間的關係。或者說,絕對主義君主國開拓出遼闊疆域,造就大型領土國家(大型“民族”君主國),此正當性則志在為之賦予一共和政體。在政治思想史的脈絡上,現代主權學說的興起大體與這一政治歷史階段對應;它試圖重新定義政治共同體,實現由“王權”向“主權”的轉變。但是,主權學說的發展又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或兩個分支:一為以霍布斯、盧梭、西耶斯為代表的間接人民主權學說,另一則為雅各賓派主張的直接人民主權觀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民族國家的正當性僅限於政體層面,它並沒有對領土佔有的規範原則給出合法性解釋。也就是說,領土仍被視為一種財產;但財產私有的“權利”從何而來?這卻是現代建國理論一直未能解決的問題。在領土國家,國家疆界的維持依賴軍事征服與佔有,因此依賴實實在在的武裝力量。現代早期,自然法學說、財產權理論致力於為財產私有奠定一個正當性的規範基礎,並將此邏輯推及國家對領土的佔有。但是,這一努力有其內在困難。憑藉“先佔”取得對領土的最高佔有權代表了一個從“事實”到“權利”的飛躍,也凸顯了兩者之間難以彌合的巨大鴻溝。即便財產權理論訴諸“推測歷史”,將之展示為人類應對“必需”與人口增長壓力的產物,認為其合法性源自於它產生了無可置疑的經濟效用;但它仍“不可能,也從未解釋清楚,作為一個整體的共同體怎麼就能擁有其國民的領土。”

所以,人類的政治史雖然由領土國家時代邁入民族國家時代,但國家領土卻一直未被主權的規範邏輯馴服。民族國家政體意義上的正當性仍然無法消除關於領土的野蠻爭鬥。亦即,在民族國家的身體層面,領土國家最為原始的法則仍在發揮作用:領土是排外的,也是競爭性的。面對領土問題的時候,民族國家的危機與弱點便隨之展現:“國家邊界的突然變動,可能很容易被視為一場‘民族國家’危機的指針。這就突出了領土合法性原則的弱點。”由於領土是法外之地,只能依靠佔有與國家力量來維持,那麼國家之間便處在恆久的“自然狀態”(戰爭狀態)當中。甚至,現代主權理論和自然法便是以此自然狀態為前提。“自然法學家的努力是企圖在一個強力而非權利佔上風的世界上規範調節衝突的規則。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康德譴責現代國際法的創立者們是‘可悲的安慰者’;這些思想家的眼光侷限於把‘民族國家’的權力遊戲視為人類政治活動無可逃避的環境條件,而不能看得更高更遠。康德堅持認為,現代國際法不過是一種清潔版的‘國家理性’。”

正因此,洪特在《人類分裂的恆久危機》開篇便討論國家領土與財產權理論。

民族國家不僅要繼承絕對王權國家的疆域,因此繼承其臣民的同質化與效率;還要擁有其並不具有的合法性。也就是說,民族國家與絕對主義國家間既有連續性和一致性,又具有實質的差異與變革。主權國家理論便是此歷史變革在思想觀念中的投射,集中展現了時代精神,也凸顯了其精神的內在張力與危機。

洪特如此講述現代國家的誕生:“當公民共同體——它作為一個整體被理解為一個共和國——的地位變得穩定地優於其個別部分的地位時,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就出現了。現代主權學說聲稱,政治共同體的存在與強大要求創建一個終極的決策機構,其職責在於對外部的挑戰做出足夠的回應,並運用鐵腕手段終止國內紛爭。”由此看來,公民共同體是主權學說的基礎或前提,它也是民族國家的合法性來源。或曰,主權學說首先是要確立國家的公民共同體形式,因此必然具有人民主權的色彩;其次才是建立國家理性的決策機構。正是在次階目的上,主權學說分化為爭論的雙方:間接人民主權理論與直接人民主權理論。它們的分化與爭論既揭示出“主權”概念的複雜性與可能性,也展示了現代國家的潛在危機及其根源。

霍布斯、盧梭、西耶斯的國家理論隸屬間接人民主權脈絡,雅各賓派則為直接人民主權的代表。

在洪特的闡釋中,霍布斯的國家學說具有共和主義色彩。“利維坦”不再是一個傳統的政治體,而是一個想象的共同體。它必須保持共同體非人格、不具形體的整體性,從而保持時間上連續的身份與地位,超越現有的政體形式。在此意義上,“利維坦”更像是一個精神,代表了共同體的“公意”,但卻不具備任何固定的形式。這個統一的精神人格只有被具體的決策機構代表,以領土為肉身,它才能具體化為現實的政治國家。政府形式必須顧及由領土劃定的戰爭邏輯,突出國家理性,以君主制為優。君主以主權代表者的身份獲得了合法性。霍布斯的理論力圖在人民主權與國家功能、效率間獲得平衡,卻也彰顯了此中的困難。人民主權的正當性非但不能為疆土確立邊界,反而不得不服從領土衝突和戰爭。因此,人民主權只能是間接的,不得不將統治權讓渡給君主。人民主權因此並不完整,它為安全與必需作出了妥協。

同樣,洪特也尤其重視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儘管盧梭在理論上批評了霍布斯,主張公意的統治。但是,當他把視野拉回現實,卻寧願選擇霍布斯式的專制。“在最嚴格的民主與最完全的霍布斯主義之間,我看不到任何可以容忍的中庸之道”。

相比起霍布斯與盧梭,洪特對西耶斯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其原因有二:首先,他的理論揭示出人民主權的社會條件,以及國家追求這一合法性的“必要性”;其次,西耶斯親歷了法國大革命,對革命有著近距離的觀察和體驗,並且持有與雅各賓派相對,與霍布斯相近的思想立場。

西耶斯注意到,商業社會構成了現代政治的基本前提。他“把整個國家的概念描述為從事勞動的國家,而將無所事事的貴族等級排除在外。它表達了嵌入勞動分工的互惠性之中的功利主義的或商業的社會性。”商業社會使社會成員在經濟上實現了同質化,但是,只有他們在政治上也變得同質化,獲得公民平等,使法國變成一個真正的“民族”時,他們才能作為一個單一的實體發揮作用。但是,法國繼承了波旁王朝龐大的政治身體,它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型國家,這便不允許它採取直接民主的方式。因為,這必將導致兩種危險:要麼走向城邦政治,導致國家和領土的分裂;要麼走向人民專制和恐怖政治,導致出現“人類最為災難性的時代”。所以,人民主權與國家理性的最優平衡點是他所謂的“民族主權”,即通過代議制實現“政治上真正的聯合”。

儘管洪特提醒讀者注意霍布斯與西耶斯之間的一致性,認為“國家”與“民族”都在表達間接的人民主權。但是,我們仍然無法忽視他們之間的巨大差異:西耶斯雖如霍布斯一般具有現實主義眼光,注重大型國家在提供和平、安全與共同福利方面的能力,卻毫不猶豫地拒絕了君主制政體,選擇代議制的共和政體。西耶斯的選擇無疑突出了現代國家的合法性基礎,或者說,勞動分工與商業社會的現實令人民主權成為無法逃避的選擇。然而,西耶斯仍有十足的節制,他對規範與現實的權衡也令其具有特別的審慎與智慧。然而,雅各賓派的理論與政策則展示出人民主權在遭遇領土危機時的另一種可能性。

在上述政制方案中,在領土衝突的必然性面前,人民主權有所妥協,並不完全。對此,羅伯斯庇爾大加撻伐,認為“間接人民主權是人們發明的最令人作嘔的專制統治”。他認為只有“當國內主權屬於真實的人民,並由人民直接行使時”,人民主權才得到完全、充分的實現。在另一方面,羅伯斯庇爾無意,也不可能回到城邦時代。他不得不面對大領土國家間的鬥爭與衝突。守土之責與直接民主結合起來,“國王的專制讓位給了自由的專制”。在領土安全面前,國家必須統一而富有力量。為了在直接民主的基礎上塑造國家的統一,雅各賓派採用嚴重道德化的政治式的民族清洗,用恐怖統治的方式來對抗民主政體內在的分化傾向。

行文至此,請讓我們再次引用洪特對法國大革命中政體論戰的評論:“我們不是要將西耶斯視為這些後來之發展的早期先驅,而是應該認識到,後來關於民族國家和民族主義的論戰,不過是最初在關於《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和國王否決權論戰中暴露出來的基本困境長期不斷地重演。”

人民主權是一種無限的、難有邊界的精神原則,是現代國家的合法性基礎,也是“民族”的精神基礎。領土則是國家不得不面對的物質事實,它是有限的,只服從戰爭與強力,是法外的現實。人民主權與領土之間的張力便構成了民族國家最基本的困境,使之具有安全的危險與專制的危機。現代國家的命運則有賴於兩者之間脆弱的平衡。若一味追求人民主權的直接實現,一方面,它可能是走向分裂,墮落為柔弱的部族,從而為列強所滅;另一方面,若顧及領土的威脅,它又不免走向人民的專制。相反,假若絲毫不考慮人民主權,一切以領土的安全和拓展為尊,那麼人民將不可避免地喪失自由,再度陷入專制君主的統治。所以,民主與國家理性必須都要有所折衷,才能化解這一“恆久危機”。

因此,對“商業民族國家”而言,西耶斯的著述洞幽燭微,具有振聾發聵的力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