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
合法索賠,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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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為名敲詐錢財
“職業打假人”天津被逮
今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夥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道“某某進口商品超市”內買走價值2000多元的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後,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直至其店鋪關閉。店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交給對方10000元。3月間,孫某某等人以同樣手段在另外兩家經營進口商品的店鋪,分別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嫌疑人將商店目標設定為進口商品專營店,在這其中專門選購沒有中文標識加貼的商品,整體數額在千元程度。目的就是使得受害人被敲詐勒索後因為自身違規銷售行為不敢輕易報警。
嫌疑人購買商品後,就會聯繫店家,指出其未按國家規定加貼中文標識,威脅店家退款並支付商品價格十倍款項,不然就會向工商舉報。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到這一步一般店家是不會輕易屈服的,但這只是第一步鋪墊。店家的不妥協是嫌疑人預料到的,因此就進入了下一個階段,正式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犯罪嫌疑人以此向店家施壓,並告知店主,只要給錢,馬上撤訴,不然,你這店就等著關門吧!
這時,絕大多數商家或是因為心虛、或是因為擔心影響生意,基本都向嫌疑人做出了妥協,被嫌疑人敲詐成功。犯罪嫌疑人收錢後向工商部門撤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
知假買假 維權還是唯利?
知假買假,以及職業打假人現象,成為褒貶不一的話題。
在2017年的3·15合肥市知名網絡企業座談會上,“職業打假人”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成了議論最多的焦點。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商家指出,他們一口氣買66盒BB霜,10件裘皮大衣,動輒就是三倍甚至十倍賠償。他們不屬於普通消費者,卻同時令商家和工商部門頭疼。
數據顯示,2016年,合肥工商網監局轉辦至縣(市)區局的100起投訴中,有97起是由“職業人士”發起的投訴。
“撤訴率或原告因缺席被認定為撤訴的比例特別高。”一法官介紹,原因是打假人手上案子多,只好有選擇性地參加開庭,選擇的決定因素估計就是能夠得到的“利潤”,此外的原因就是“私下調解”。
該法官介紹,前些年,職業打假人還會關注過期食品、服裝面料等等領域,如今就只關注“標籤標識”,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等法律法規,與國標不符的產品,打假成本小,勝訴的比例高。
“如果說以前還有些積極意義的話,現在基本就沒有了。”該法官認為,他們僅僅關注標籤標識這個門類,且“牟利性”情況很明顯,此外非常佔用司法資源,無故缺席審理的情況非常普遍。
個別職業打假人以索賠為目的的打假行為,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給一些地方的執法和司法造成極大壓力,甚至干擾了正常執法。
3
最高法:不再支持職業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法辦函【2017】181號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
現就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如下答覆意見,供參考。
對於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
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規定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出發,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於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藥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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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職業打假人自出現以來,對於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基於以下考慮,我們認為不宜將食藥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適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
1.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
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2.從打擊的效果來看,由於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該類企業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範的生產經營主體,而對於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範的小規模經營主體打擊效果不明顯。
《“職業打假” ,被列為“掃黑除惡”對象?》(點擊可閱讀)
3.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辦公廳
2017年5月19日
二、“職業打假” ,被列為“掃黑除惡”對象?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掃黑除 惡專項鬥爭有關工作要求,主動聚焦行業監管亂象,在市掃黑除惡辦的具體指導下,2018年3月1日,該委市場稽查局與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聯合執法,一舉搗毀以李某等6人為主的“職業索償人”團伙。
羅湖區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6名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01
主動委託店員買酒,
事後敲詐勒索!
2018年2月20日,,羅湖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章某報案:
2017年10月,章某在羅湖區文錦大廈潮府上品酒樓上班時,一名顧客委託其代買汕頭市南澳鎮生產的自制海馬酒,同年11月13日,顧客到店裡取貨並刷卡支付,後再次委託章某代買20瓶海馬酒,並在酒到貨後刷卡支付(兩次購買酒貨款合計17280元人民幣)。
1月27日,顧客向章某發送一張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舉報的圖片給被害人,向該酒樓負責人索賠10萬元人民幣,並稱給錢就取消舉報,否則就讓酒樓被査處不能再正常經營。由於不堪侵擾,章某向羅湖公安分局報案,警方立案偵查
同時,市場稽查局通過對全市數萬宗舉報投訴分析排査,初步排查出10條有高度敲詐勒索嫌疑的線索,並據此鎖定了一個長期盤踞在深圳多個區域結群作案的“職業索償”團伙。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市場稽查局與羅湖公安分局組成聯合專案組,經過半個月的偵查取證基本掌握了此團伙在深圳各區進行敲詐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2月28日,專案組決定進行收網,在寶安區官田老村438 號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獲主要犯罪嫌 疑人劉某國;3月14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黃某崗、石某昭;3月15日,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良。至此,該起案件中已 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數歸案。6月22日,羅湖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02
案件分析
據瞭解,這一團夥從深圳各區的菸酒商行、酒樓、超市大批量購買無中文標識的洋酒、葡萄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其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消費,而是購買後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利用商家害怕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心理,對商家進行敲詐。一旦勒索成功,他們便以無法提供證據材料為名撤銷投訴舉報。
一、犯罪構成
客觀方面,李某等人向商戶索要錢財,其威脅商戶的籌碼就是食藥監部門對商戶的處罰。李某等人是否提交購買憑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食藥監部門是否有處罰商戶的依據,李某等人深諳此道。
其向受害人保證收到錢就會向食藥監局撤訴,否則李某等人將不惜使用投訴食藥監部門不作為的方式來威逼食藥監部門對商戶進行處理,或者會針對商戶進行無依據的消防、安全等投訴,其敲詐勒索動機非常明確。
一些受害商戶在被李某等人勒索後,不得已倒閉停業,原商戶負責人為了躲避敲詐均無法聯繫上。李某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其利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公權力來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以此達到自己非法索取錢財的目的,其犯罪事實無疑對深圳市一些底層小商戶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主觀方面,李某等人購買商品的目的很明確,即為後期的投訴和勒索做準備。李某等人利用一些商戶會盡可能滿足消費者請求的心理,這些商戶全然不知其熱心行為反而成為了李某等人勒索的把柄。李某等人不僅誘導商戶售賣,而且刻意誘騙商家的員工幫其代購這些無中文標識的商品,然後將代購的行為虛構成商戶售賣行為向食藥監部門舉報。
在多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手段惡劣,在第一次成功購得無中文標識商品後,仍不就此罷手,其他團伙成員會連續到該商戶去購買,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購買得手後,再依次向商戶索要“賠償”。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無正當職業,以索償牟利為生,牟利打假的對象主要是正規超市、酒樓、連鎖企業(如錢大媽、大潤發、華潤萬家),索償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微小瑕疵方面,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假冒偽劣產品,對消費者不具備人身傷害,且對市場經營秩序的危害性不大。
按照《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而李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購買無中文標識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再者,李某等人所購商品是以日後實施敲詐勒索為目的,並非用於正常的消費,應與正常的消費者區別對待。
二、案件特點
一是團伙成員文化不高,專研法規。從對各個犯罪嫌疑 人的調查結果發現,該團伙6人以李某為主,夥同其他幾人 一起進行敲詐勒索,且文化程度均不高,如主犯李某隻有小學文化,該團伙在食品舉報投訴領域浸淫多年,對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研究深入,如對商家的敲詐勒索金額從不超越法規 規定的十倍賠償金額,對行政機關舉報投訴程序也瞭如指掌,因此該團伙也一直得意地認為自身行為不違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屬於靈活應用法律。
二是團伙分開踩點,集體行動。該團伙並不在深圳固定一個區域進行敲詐活動,團伙成員平時會以撒網的形式到深圳各區踩點,發現有好下手的商家目標則通知同夥過來一起進行敲詐勒索,對敲詐成功願意私了的商家還會重複替換團伙其他成員過來敲詐,且不像其他“職業索償人”主要以商店超市等日常銷售的酒水食品作為索償商品,該團伙經常對酒樓甚至茶餐廳等商戶下手,要求無酒水售賣的茶餐廳為他們購買水貨洋酒,之後再來敲詐索賠。
三是濫用法律,行為惡劣。《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本是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消費權益的正義武器,而該團伙不用來維護權益而以敲詐營利為目的,將法律法規視作開展敲詐勒索的作惡工具,大肆知假買假索要高額賠款,且還設計套路讓商家入局轉而進行敲詐勒索,因該團伙未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打擊,更使他們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地進行敲詐勒索。
03
“職業索償”偏離立法初衷
惡劣影響逐漸顯現
一、是國家相關法律條款支持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商品或服務價款3倍的損失。《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
201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指導案例中,將“知假買假”“尋假買假”視為普通消費者,並對其請求賠償行為予以支持。
在有關法律的支持及利益的驅使下,“職業索償”群體通過故意買假,甚至不惜採取敲詐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經營者索償逐漸興起,實際上偏離了立法的初衷。
二、國家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籤類標準極為嚴格
此外,由於國家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籤類標準極為嚴格,所以“職業索償人”投訴舉報主要集中在無關食品安全風險的諸如“標籤瑕疵”“標準作廢”等領域。
一方面,我國食用農產品與預包裝食品界定不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性標準、推薦標準交織,混亂不清。
另一方面,標籤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等規定又極為細緻嚴格,如對字體大小、圖片標識等都做了具體嚴格的規定,一經違反,即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些都給“職業索償”群體通過大量投訴舉報甚至敲詐勒索提供了尋租的空間。
04
“職業索償”逐年增長,
企業經營受到嚴重干擾 !
經營者為了避免麻煩,部分會採取"私了"後撤訴,使"職業打假"成了一本萬利的"生意"。
無獨有偶,廣州黃埔也發生了一起類似訴訟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兩次購買7臺萬和燃氣熱水器,收貨後發現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未有網頁宣傳所稱的"行業頂級純銅水箱"字樣,於是提起訴訟,同樣要求賠償貨款3倍的金額。
法院認為,網頁中介紹的涉案產品採用的材質、工藝及對比信息並不存在隱瞞、虛構情形。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原告在兩天內分次購買七臺熱水器,稱因被告"最好"、"頂級"誤導而購買,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原告一次購買7臺熱水器,遠遠超出了普通消費者的正常購買行為,通過鑽新《廣告法》的漏洞,以虛假宣傳、欺詐等名義要求商家三倍賠付,這已經成為專業碰瓷的標準化流程。法律諮詢微信bestfch001。
近年來,“職業索償”投訴舉報量長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長的態勢。華為、星巴克、沃爾瑪、麥當勞等大型企業都是“職業索償人”經常針對的目標,某些企業長期不堪其擾,每年預留經營資金來應對,甚至有些小企業因此而倒閉。
此外,“職業索償”團伙開始把觸角伸向城中村的小便利店、小網吧等目標,甚至不惜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利用經營者的懼怕心理,索取高額賠償。
掃黑除惡辦指出,將加大線索排查力度,對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進行重點排查。加強對掉包過期食品、標籤標識、廣告宣傳用語等“職業索償”高發領城的線索排查力度,並進行分析、歸類提高線索排查效率。
同時將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工單量排名靠前的投訴舉報人身上,並對其投訴舉報及撤訴的工單進行重點跟蹤,掌握“職業索償”行為特徵;
對長期被“職業索償人”騷擾的經營者進行重點回訪,這些經營者都曾妥協賠款,從其入手更易收集所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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