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真相:毫無技術,純體力活

盗墓真相:毫无技术,纯体力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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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真相:毫无技术,纯体力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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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之風,古已有之,於今為烈。

何以見得“於今為烈”?

盗墓真相:毫无技术,纯体力活

影視劇中的盜墓者形象

古人盜墓,只圖金銀財寶,西漢土坑墓裡常見的罈罈罐罐、鼎盒壺瓿,大概不入法眼。而今人不同,凡經他們光顧,墓底如同經過大掃除一般,纖塵不染。現代人說,罈罈罐罐也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各種價值,歸根結底,都是經濟價值。

生土坑,熟土坑之別

浙江的考古工作者,有個大困惑,就是漢墓數量特別多,西漢土坑墓、東漢磚室墓,一挖一大群,然而唐墓特別少,在許多地區只有個位數。

漢墓多,唐墓少,安徽、江蘇、山東等地也有類似現象。漢唐盛世,莫非漢代人口特多,唐朝荒蕪一片?這個問題,我終究猜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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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遷墳發現曹魏大墓

同樣的西漢土坑墓,紹興、寧波的山地丘陵地區,墓坑開口於基岩之上,即所謂“生土坑”;湖州、嘉興平原地區的土坑墓,營建於人為堆築的土墩之上,即所謂“熟土坑”。

從發掘技術的角度,發現生土坑比較容易,周邊全是岩石,唯獨有個方形的凹陷區域,茅草長勢特別茂盛,或者拿根鋼筋來扎,堅硬如岩石者,鋼筋插不下去,忽然有塊地方,鋼筋入土,勢如破竹,略有經驗的人也能判斷這裡可能有土坑墓。

盗墓真相:毫无技术,纯体力活

出土文物

相對而言,熟土坑的發現,要困難很多,需要細緻分辨土質、土色差異,才能框定墓坑的邊界。

盜墓算不上手藝活

歐陽修筆下的賣油翁自嘲“此無他,唯手熟耳”,是形容手藝人的,但我認為,盜墓夠不上手藝活的標準。

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今天有人居然會把盜墓者描述成身懷絕技的高人,其實,發掘磚室墓,本質上是體力活,略帶經驗活的成分。

如前述,生土坑容易被發現。紹興的盜墓風氣,歷來較湖州興盛。1998年,我在湖州楊家埠發掘西漢墓地,墓葬大多完好,工地結束,出土的罈罈罐罐,層層疊疊,一卡車拉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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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南越王墓出土文物

2009年,為配合紹(興)諸(暨)高速公路建設,我在紹興平水、棲鳧等地發掘戰國至西漢墓地,墓葬數量不少,文物只夠裝一個蛇皮袋——多年以來,當地盜墓猖獗,覆巢之下,古墓幾無完卵。

東漢以降,券頂磚室墓流行,逐漸取代土坑墓成為主流的墓室形式。磚室墓固然氣派,但是比土坑墓更容易被盜掘。所謂“十室九空”,狹義所指,正是漢六朝磚室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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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年代晚近,墓葬多有明確的地面標識、地形特徵,盜掘更無技術含量可言。我們不能將目無法紀、胡作非為視為本事技能。

罪行累累的盜墓者

浙江省文物鑑定委員會,是負責浙江省內盜墓案件司法鑑定的機構。近年盜墓風氣日盛,我忝列為文物鑑定委員,有段時間忙得不亦樂乎,哪裡破獲了盜墓案子,就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盗墓真相:毫无技术,纯体力活

多年的竭澤而漁,紹興已無古墓可盜。盜墓者遂流竄至麗水、衢州、金華等地作案,被抓了現行。我前往現場鑑定,多數為不起眼的宋元小墓,擱在早些年,古董販子是看不上眼的。有組織的盜墓者,大範圍流動作案,所過之處,古墓不分大小,無不遭殃。

古墓資源枯竭後,就拿近代墓下手。2015年,嘉興王店沈曾植家族墓被盜——沈曾植是清末民初的大學者。墓地緊鄰村莊,來自江西的盜墓者竟然使用炸藥爆破。一聲悶響,劃破寂靜的夜空,將全村人從睡夢中驚醒。

許多天後,當我們趕到現場,自沈曾植生父沈宗涵墓壙內拖出的衣物,仍散發著刺鼻的異味。盜墓者的技術越來越粗糙,手段越來越野蠻,傷風敗俗,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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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真相:毫无技术,纯体力活

沈曾植家族墓被盜,盜墓者竟然使用炸藥爆破

盜墓不是考古學問題

看得多了,漸漸明白盜墓猶如其他的犯罪行為,並非考古學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學與心理學。

盜墓源於人心的慾望,虧本買賣無人幹,殺頭生意有人做,自古未有不發之墓,慾望不滅,盜墓不止。

兩漢時期,俗尚厚葬,盜墓盛行。曹操父子,有感於此,主張薄葬,墓壙內少埋點財物,以絕人之想,墓表也儘量低調一點,棄用豐碑、翁仲。然而,千百年後,人去樓空,終不免發掘之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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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西高穴曹操高陵陵園

也許只有加強墓地的現場守護,才能有效規避盜掘。2014年,東陽市南馬鎮,有一群清代墓葬被盜,有墓碑僕於地,曰“陸公之墓,康熙十年季冬吉立”。墓地之上,盜洞遍佈,一片狼藉。

墓地附近,有座民居,廢棄約10年有餘,許姓人家曾住,他們的祖先是墓地的守墓人。有位老人,70多歲,說:“從曾祖父起,我們許家開始為陸家看守墓地。

此前,另有一戶王姓人家替陸家守墳,後來不幹了,將守墓的工作轉讓給了許家。”陸家供給許氏“一畝三分”的墓田,由其免費耕種,田租收入,除供奉墓祭外,可以自由支配,除此別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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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陵守墓翁仲

1950年土地改革後,陸家敗亡,許氏不再承擔守墳職責,但仍住在墓地附近,出於道義,時有看護墓地之舉。直至10年前,因為高山移民,全家搬到平地居住,其地遂虛。

自從許氏搬到山下,無故不再上山。不幾年間,陸家墳地一再遭盜,現場千瘡百孔,不堪入目。

盜墓並非法外之地

明代《大明律》對於盜墓有著詳細的懲處規定:

  • 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 若冢先穿陷或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凡盜論,免剌。

  • 若卑幼發尊長墳冢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髮卑幼墳冢,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冢、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不犯法。

  • 若殘毀他人死屍、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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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盜墓的懲處同樣嚴格: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8年9月,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一起研究解決文物犯罪的突出問題,採取了一些實際措施,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會商機制、加強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下一步,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長效機制也在持續探索。

盜墓不可取,從正規渠道買賣藏品才是正途。

鄭嘉勵著《考古四記》,四川人民出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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