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講明白范冰冰案例正確打開方式

國慶長假的第三天,范冰冰偷逃稅問題有了結果:稅務部門認定了范冰冰偷逃稅款的事實,並決定對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稅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總計8.83億元。

消息一出,網上眾聲喧譁。網民在對稅務部門處理名人稅案拍手稱快之時,也伴隨著眾多疑問和質疑的聲音:范冰冰涉案數額高達數億元,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逃稅罪”的入罪標準,為何最終卻免於刑罰處罰?偷稅罪到底為何變成了逃稅罪?又為什麼要設定一個“初罪免責條款”?

就一系列公眾關心的疑問

法學專家有話說

我們來聽聽:

偷稅罪如何成了逃稅罪

一文講明白范冰冰案例正確打開方式

范冰冰劇照

轟動一時的范冰冰偷逃稅款事件,以江蘇省稅務局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初落帷幕。而劉曉慶因稅被捕,范冰冰卻免除刑事責任,也很快成為公眾輿論關注的焦點。

1979年的刑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刑法典,該法第121條簡單地規定了偷稅罪,對偷稅的概念、行為方式未做任何描述性規定,並將偷稅與抗稅規定在一個條文內。

1992年的《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分設兩個條文規定“偷稅罪”與“抗稅罪”,同時統一了偷稅的概念,詳細列舉了偷稅的行為方式,界分了偷稅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明確了以“數額+比例”與“偷稅次數”兩種計算方式作為偷稅入罪的標準,規定多次逃避繳納稅收行為的數額累計計算。

1997年刑法對“偷稅罪”進行修正,罪狀方面增加了“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規定;修改了“數額+比例”的入罪標準。法定刑方面完善了原先罰金刑沒有下限的規定。

到了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對1997年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作了較大的修改與補充。罪名上,“偷稅罪”更改為“逃稅罪”。罪狀上,對行為方式進行概括規定;入罪數額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抽象規定取代具體數額的規定;刪除了“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規定。追責方式上,增加納稅人初犯免責條款。法定刑上,將倍比罰金制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制。

對於為何要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長、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黃太雲教授曾對該條文的立法背景進行系統地解讀。

據黃太雲介紹,1997年刑法第201條在實踐中遇到了以下問題:

1

偷稅行為表述過於複雜,執法實踐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對構成偷稅罪是要求具備上述所有條件還是隻要其中一個條件,尤其“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構成偷稅罪的一種獨立的行為還是一個必備條件?納稅人如果採用條文未列舉的手段偷稅是否構成犯罪?

2

偷稅罪數額標準太低,打擊面過寬,不利於經濟發展和國家稅源的鞏固;移送公安的案件過多,難以承受;而稅務機關不移送,檢察機關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各地基本未嚴格按照該標準掌握,使這一規定形同虛設。

3

兩個量刑檔次之間出現了兩個空擋。對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但超過十萬元的,或者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滿十萬元的,應否定罪、如何處罰?

4

目前偷稅罪規定的負作用大。企業如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比例,不管企業是否積極補交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罰款,都可將企業老總定罪,結果企業可能慢慢垮了,國家稅收少了稅源;企業破產了,工人下崗需要重新安置,給國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負擔等。

我國刑法所稱“偷稅”,在外國稱為“逃稅”,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黃太雲說,我們習慣上把這類行為稱為“偷稅”,主要是傳統上認為:無論公司還是個人,如逃避給國家繳稅,就同小偷到國庫裡偷東西一樣。但實際並非如此,納稅是從自己的合法收入裡拿出一部分交給國家,逃稅與“偷”毫不相干。相對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逃稅在各國都比較常見。我國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而外國則無具體數額的要求,理論上都構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國也不是一經查出有逃稅行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區別於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別處理方式,即對逃稅行為往往查得嚴,民事罰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稅收實踐已經證明,

單憑定罪處罰的威懾力並不能有效解決逃稅問題,而加強稅收監管並建立可供社會公眾查閱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記錄檔案,對促使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能起到更為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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