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法院: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8年10月29日,安鄉縣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曾某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發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1.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對曾某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張某騷擾、跟蹤、接觸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申請人曾某與被申請人張某系夫妻關係,曾某稱,被申請人張某經常酗酒,每次酗酒後都毆打曾某。2013年9月,因生活瑣事張某將曾某打傷住院,傷口縫了6針,出院後曾某躲在縣城打工。2018年10月24日,因曾某起訴離婚,張某便時常打電話威脅曾某,聲稱要用刀砍曾某,曾某內心十分恐懼和緊張。為此,曾某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1.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張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曾某和其相關近親屬。

法院審理認為,申請人曾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曾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作出裁定支持了申請人曾某的請求。

【法官提示】

若遭受到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在暴力情節輕微,公安機關無法出具上述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注意保存醫院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醫藥費票據等證據,避免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無法舉證證明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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