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僞慈善行爲亮出法律利劍

日前,民政部辦公廳發佈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對登記的慈善組織開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為名,涉及醫療、衛生、健康的活動進行全面排查,嚴懲名為愛心實為謀利的慈善行為。(10月30日《北京青年報》)借愛心慈善謀利的“偽慈善”,不僅私德有虧,更因踐踏公德而遭人痛恨。因此,民政部的新措迅速引來廣泛關注。

愛心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動力源泉。偽慈善則會成為戕害社會發展進步的禍端。不管是民政部在通知中披露的個別醫療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慈善組織設立“愛心基金”,以免費醫療救助的名義誘導患者到基金“合作”“定點”“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並收取高額費用,還是媒體此前多次曝光的個別組織和個人編造虛假事實騙取愛心捐款,這些偽慈善行為不僅讓特定個體的利益受到侵害,更是嚴重傷害了社會良知,在社會上引發“愛心恐懼症”。

對於偽慈善,需要充分發揮道德和輿論的譴責作用,但更離不開法律的規制和懲戒。從法律上來說,無論是以免費醫療救助的名義誘騙患者,還是詐捐騙捐,都是欺詐行為,其違法性是確定無疑的。情節嚴重的話,還涉嫌構成犯罪。因此,對於各類披著“愛心”“慈善”外衣的偽慈善行為,必須旗幟鮮明地剖開其違法本質,並視違法程度不同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讓不法者感受違法之痛,讓意圖效仿者止步。

嚴懲借愛心謀利行為,雖然民政部門鳴響了“發令槍”,但不能只靠一家的努力。比如,通過慈善組織設立“愛心基金”,以免費醫療救助的名義誘導患者到基金“合作”“定點”“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並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可能會觸犯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合同法以及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就需要負有監管職責的市場監管、醫療衛生等部門積極介入;涉及網絡平臺的,還需要網絡監管部門予以查處。很多偽慈善活動涉及多個個人或組織,呈現鏈條化,必須依靠多部門、跨地域的協作配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行政處罰的威懾力度不足以遏制犯罪時,刑事司法手段必須及時跟上。要實現這一點,離不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藉助現代信息技術暢通兩法銜接的信息平臺,保障刑事司法部門第一時間介入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活動,及時有效地固定證據,以更有力地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震懾、懲治效能。

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將依照法律提起公益訴訟規定為檢察機關的基本職權之後,檢察機關更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借愛心慈善謀利,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十分明顯的。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公益訴訟手段,特別是用足用好訴前程序,積極推動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帶有普遍性問題的解決,為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為誠信社會的構建,提供更多元的檢察服務、更有力的檢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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