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該不該支持「帶孫費」

不管是對於剛結婚的年輕人,還是想要二胎的中年人,生還是不生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就是,孩子出生後誰來帶?現在,老人幫著帶孩子的現象很普遍,所以我們經常在小區裡看到老人照看著孩子,接送孩子上學,甚至有的人直接把孩子送到爺爺奶奶家撫養。這個看似很常見的現象卻忽略了老人們的感受,並不是所有的老人們都希望再做一次“爹媽”,有的老人可能更向往自由美好的夕陽紅生活。

那麼問題出現了:老人是否可以拒絕子女要求帶孩子的請求?或者說老人在帶孩子後能不能要求“帶孫費”?有網友在論壇上發帖子,說女婿已經三個月沒給生活費了,到底該不該繼續給他帶孩子,雖然人們眾說紛紜,但並不知道下文到底如何。但最近,山東淄博一對老人把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帶孫費”。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在缺乏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老人對孫子女的照顧構成無因管理,所以子女需要支付因此而生的必要費用。

人們常說,隔輩親,親上親,含飴弄孫不是老人們的天倫之樂嗎?那為什麼老人照看孫子女,法律還支持索要“帶孫費”?這種道德情感或傳統上的看法並不是法律的立場。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一方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另一方面是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這個規定將常態的撫養義務賦予每一代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血緣的延續,但並無直接的撫養關係,這類似於代際之間的接力賽,隔代之間的幫助並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

否定“帶孫費”的觀點認為,法律上也規定了“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個理解將老人照顧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納入互相幫助的範圍,但是法律的這種原則式或者倡導式規定能否構成一種義務的設置,甚至是超越明確規定的撫養義務配置?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並沒有認可這種立場。換一個角度看,家庭代際之間的問題不只是撫養,還有探望問題。原本法律規定的探望權限於離婚的父母之間,如果我們基於親緣關係認可探望權主體擴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性,那麼為什麼不能基於親緣關係擴大撫養義務的範圍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像我們說的權利義務之間要保持基本的平衡?

權利義務的配置和一個國家的文化傳統密不可分,但文化傳統也在發生著變遷,這種變遷在各地各群體之間並不是整齊劃一的。法院的判決有一種折中的考慮,承認了老人們沒有義務承擔撫養孫子女費用,但是也沒有支持老人們照顧孩子的勞務費主張。所以在本案中的“帶孫費”並不是老人們照看孩子的勞動報酬,而是撫養孩子的必要支出。

(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