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搶劫逃跑被撞殘,出獄後竟要求司機賠償!法院這樣判

南通通州一男子剛剛搶劫得手,卻被撞成重傷。出獄後,該男子起訴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他能否獲賠呢?

南通一男子搶劫逃跑被撞殘,出獄後竟要求司機賠償!法院這樣判

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楊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王某坐在車後,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四安鎮某路段時,發現前方行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車把上掛著一隻包,二人便起了歹意。楊某駕車故意接近,王某突然用力拉斷包帶將包搶走,並與楊某立即駕車逃離現場。

然而僅僅數分鐘後,兩人騎乘的摩托車在不遠處被顧某駕駛的貨車撞倒,導致楊某死亡、王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與顧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事後,王某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不僅為治傷花費6萬多元醫藥費,而且因搶劫罪而鋃鐺入獄,可謂得不償失。

2018年7月出獄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顧某及承保貨車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5萬多元。庭審中,原告方認為,王某實施犯罪行為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不是發生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分別屬於獨立法律事件。發生事故並非王某故意造成,王某也不負事故責任。王某實施犯罪已受到刑事處罰,但其作為公民的人身權益不因其犯罪而被剝奪,王某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保險公司則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在王某實施犯罪後逃跑中,該行為不是合法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王某損失不應賠償。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某訴請。王某不服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逃離犯罪現場時遇交通事故不受法律保護

王某、楊某飛車搶劫後駕車逃離犯罪現場,不久後即在不遠處發生交通事故,從行為順序性和時空連續性來看,其逃離犯罪現場屬於犯罪行為的延續階段,兩人駕乘摩托車慌不擇路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兩者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並非兩個獨立事件,王某受傷是其實施犯罪所發生的附帶損害。

機動車交強險是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目的在於通過分散風險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也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損害填補。王某在逃離犯罪現場中發生交通事故,而非從事合法民事活動中受害,不能讓其從其犯罪行為中獲益,相關後果應由其自負。司法裁判應樹立正確價值導向,符合最基本正義價值,故本案中王某不能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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