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要來了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企業)因其汙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是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置能力、加強企業自身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髮〔2016〕228號),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強環境風險管控,推動企業守法自律、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經研究,決定鼓勵在環境高風險領域企業投保建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在環境高風險領域鼓勵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全市構建保障齊全、運行良好的汙染責任保險市場機制,有效防範環境風險,降低環境汙染損害,促進環境質量改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鼓勵引導。各單位要加強政策引導,創新環境安全治理方式,促進企業和保險公司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應急設施的建設和完善上。

2.堅持應保盡保。鼓勵環境高風險排汙企業按照責任限額規定及時、足額投保。

3.堅持共保體制度。有能力承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公司組成共保體,形成保險優勢,共同為環境高風險領域排汙企業提供風險保障。

4.堅持源頭預防。排汙企業、保險公司應當將環境風險防範放在重要位置,定期開展“環保體檢”,排汙企業應當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

5.堅持及時理賠。排汙企業汙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賠償。

二、投保企業

鼓勵在以下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一)重金屬汙染行業: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製造、組裝,皮革鞣製加工,電鍍,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鹼、乙醛、聚氨酯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二)危險廢物汙染行業: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產生量或本年度預計量在10噸及以上的企業,從事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三)使用尾礦庫,且環境風險等級根據環保部《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評估結果為較大及以上的企業;

(四)其他環境高風險行業:石油加工業、管道(石油、天然氣)運輸業、化學藥品原料藥製藥業、合成革行業,擁有Ⅲ類以上移動輻射源的企業;

(五)曾經發生《哈爾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保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鼓勵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排汙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三、投保程序

(一)協商確定責任限額和保費

保險方應當為投保企業如實、完整地說明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內容,與企業協商確定保額和費率。排汙企業和保險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不得低於國家依法確定的最低責任限額,在國家出臺最低責任限額之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由保險方綜合考慮企業所屬行業特徵、規模大小、周邊環境敏感性、企業自身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適用的具體費率。保險雙方在確定保費、保額等事項後,簽署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應明確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責任限額、保費、賠償或者給付辦法等內容。

(二)開展“環保體檢”

投保後,保險方和投保企業應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對企業進行“環保體檢”,主要包含環境風險管理指導、提出環保整改事項等工作。專業機構應及時將“環保體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方和投保企業。投保企業應對“環保體檢”中發現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保險雙方就投保期間環境風險管理的服務範圍、服務頻次、工作內容和要求在保險合同中進行約定,對各方的環境風險管理責任予以明確。

(三)辦理續保手續

企業投保期滿及時續保(關停企業除外)。投保期間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汙染防範,且未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方降低其保險費率。對未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汙染防範,或投保期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續保時保險方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環境汙染事件,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保險方可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保險方可根據本年“環保體檢”的結論,提高或降低次年續保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和責任限額由保險雙方以合同形式通過協商確定。

(四)及時進行理賠

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後,投保企業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保險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保險方對投保企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保險方會同投保企業委託由環保部公佈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機構或者委託專家團隊,就第三者損害出具相關鑑定評估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參考依據,鑑定評估費用雙方協商共擔。已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理賠依據。

(五)依法處理爭議

投保企業與保險方就保險合同、保險事故認定、保險索賠和賠付等問題發生爭議時,按照合同約定協商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保險賠償

(一)賠償範圍

1.投保企業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汙染環境,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投保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清理汙染物費用。

3.投保企業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確定的其他賠償範圍。

(二)除外責任

1.完全屬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投保企業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汙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損害。

2.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

3.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確定的可以除外責任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解決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環保部門加強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指導,引導納入保險範圍的排汙企業主動投保,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共保體積極參與環境風險管理,建立、提升保險服務水平;保險企業應建立投保及理賠程序、制定合同範本、建立專家庫、開展企業環保汙染責任保險培訓;保險方應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賠償汙染受害者,降低損害程度。

(二)配套技術支撐

共保體應當建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專家庫,提供“環保體檢”技術服務,並開展環境風險管理培訓工作,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順利開展提供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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