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禁毒之聲:應知應會

禁毒|禁毒之声: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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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毒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對毒品下了科學的定義:“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所列舉的六種毒品僅是國際上常見且大量氾濫的毒品。目前,毒品中已出現多種含有大量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或兼有精、麻藥品的,尚無明確名稱的混合型毒品。總之,只要含有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成份,且並非用於醫療目的而濫用的,可統稱為毒品。

2、合成毒品與傳統毒品的區別?

合成毒品大部分是經過人工合成的化學合成類毒品,所以又叫實驗室毒品,化學合成毒品;對人體主要有興奮、抑制、致幻的作用且大部分為片劑、粉末,多為口服、鼻吸,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其在使用後出現幻覺、亢奮、抑鬱等精神病症狀,從而導致行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等。

傳統毒品指鴉片、海洛因等利用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再加工的半合成類毒品;對人體主要以鎮痛、鎮靜為主,其多為吸菸式、注射式等,傳統毒品一般是吸食前犯罪,因為對毒品的強烈苛求,為獲取毒品而去殺人、搶劫、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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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在禁毒工作中鼓勵哪些行為?

(1)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2)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3)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4)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

(5)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4、《禁毒法》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做了哪些規定

(1)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3)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4)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5)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6)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7)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5、國家對哪些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

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制有哪些規定?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

7、對吸毒成癮人員實行社區戒毒有哪些具體規定?

(1)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3)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4)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8、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要符合哪些規定?

(1)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2)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3)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4)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9、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10、對哪些吸毒成癮人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懷孕或正在哺乳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以及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戒毒。對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11、對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有哪些規定?

(1)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2)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3)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4)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5)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6)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7)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8)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2、對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2)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3)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13、禁毒法對社區康復是怎樣規定的?

禁毒法規定。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戒毒人員可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14、對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的行為,依法應如何處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5、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依法應如何處理?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食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16、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禁毒法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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