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一下是原文:

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廳(教委):

為進一步落實《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號),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現就做好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民辦學校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詳見附件)。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區劃。民辦學校的行業表述由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的,名稱中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民辦幼兒園、高中、特殊教育學校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三、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學校授權,且使用該學校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學校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明確的,可以不經授權。

四、民辦學校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其他企業未經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行政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並獲得相應行政許可,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但從事相關行業、作行業限定語等使用的除外。

七、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當向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民辦學校變更名稱的,應當向與具有審批權限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預先核准,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名稱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就民辦學校的名稱預核准事宜徵求民辦學校審批機關的意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反饋,對於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可以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並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准籌設文件中予以註明。簡稱僅可省略學校的公司組織形式,並限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招生廣告和簡章。在招生廣告和簡章中使用辦學簡稱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並在學校介紹中標註學校全稱。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核准有關事宜對應表

工商總局教育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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