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 焦|寧夏公檢法聯合發布《意見》:妨礙報復政法幹警執法行爲將受懲處

聚 焦|宁夏公检法联合发布《意见》:妨碍报复政法干警执法行为将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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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點

為保護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處置妨礙政法幹警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事)件,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發佈《關於依法處理妨礙政法幹警履行法定職責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

當前,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妨礙、報復政法幹警履行法定職責的事件屢有發生,妨礙案件的依法辦理,妨礙了司法職權依法公正行使,損害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全區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到保護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既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政法機關執法司法工作順利進行的客觀需要。要加強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對政法幹警自我保護的教育培訓力度,提高政法幹警的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支持政法幹警遭遇妨礙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時依法處置,堅決依法查處妨礙、報復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打擊合力,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

《意見》明確

——對九類妨礙、報復政法幹警依法履職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懲處。

一、對行為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如吵鬧、謾罵、無理糾纏等方法阻礙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阻礙執行職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以妨害公務罪定性依法處理:

1.採取毆打、捆綁、扣押、撕咬等暴力方式,危及政法幹警人身安全的;

2.採取拉扯、推搡等方式造成政法幹警輕微傷的;

3.使用刀具、棍棒等工具相威脅的;

4.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等方式對政法幹警威逼、脅迫的;

5.以自殺、自殘或毀壞政法幹警名譽等言語相威脅,造成群眾圍觀或交通阻塞的;

6.故意毀壞直接用於執法的裝備、設備的;

7.為逃避政法幹警依法執行職務,採取駕駛車輛拖、撞、碰擦政法幹警的;

8.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對政法幹警進行誹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誹謗行為定性處理:

1.捏造損害政法幹警名譽的事實採取言語散佈或利用文字、圖像等方法散佈;

2.捏造損害政法幹警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

3.將信息網絡上涉及政法幹警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

4.明知是捏造的損害政法幹警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組織多人以喊冤、上訪等為由,到政法機關門前、院內起鬨鬧事,致使政法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定性處理。

五、組織多人以喊冤、上訪等為由,強行衝擊、圍攻政法機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定性處理。

六、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以擾亂法庭秩序定性處理。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的,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部門、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妨害公務定性,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八、使用暴力或言語、文字、圖像等方法,公然貶低政法幹警名譽,以侮辱行為處理。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捏造政法幹警違法犯罪的事實,向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意圖使政法幹警受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以誣告陷害定性處理。

——打擊報復政法幹警家屬的違法行為也將受處。

為發洩不滿情緒,對政法幹警及家屬實施辱罵、恐嚇、毆打、攔截、追逐等行為,經有關部門處理處罰後仍實施前列行為,或多次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或者利用信息網絡編造虛假信息,辱罵、恐嚇政法幹警及家屬,傳播政法幹警執法活動視頻資料片段,斷章取義、誤導網民,妨礙政法機關正常執法活動,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定性處理。

對依法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執行公務期間政法幹警身份的認定。

《意見》所稱的“政法幹警”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

政法幹警依法履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履行的職務行為,不僅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單位所進行的職務活動,還包括根據有關規定和命令在其他時間和場所內所進行的職務活動。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

輔警、聘用書記員等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不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但輔警等輔助工作人員在政法幹警的帶領下依法履行職務時,其行為屬政法幹警職務活動的組成部分,妨礙他們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妨礙執行職務。輔警等輔助工作人員單獨從事執法行為時,被相關行為人謾罵、侮辱、毆打等,應當根據相關行為人的具體違法行為,按照毆打、侮辱、誹謗、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等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相應的罪名依法定罪處罰。

聚 焦|宁夏公检法联合发布《意见》:妨碍报复政法干警执法行为将受惩处

近年來,案件當事人妨礙、報復政法幹警履職的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妨礙了司法職權的順利行使,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意見》的出臺,在政法幹警依法履職、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為政法幹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創造良好法治環境提供了保障,對大力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聚 焦|宁夏公检法联合发布《意见》:妨碍报复政法干警执法行为将受惩处

2018年6月8日凌晨1時許,吳忠市公安局紅寺堡分局紅寺堡派出所民警在處警過程中遭到不法分子暴力阻礙,致使2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案發後,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反應迅速,措施得當,處置果斷,4名涉嫌暴力阻礙公務的犯罪嫌疑人當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

簡要案情

2018年6月8日凌晨1時許,吳忠市公安局紅寺堡分局紅寺堡派出所民警李雄飛、周金林接到紅寺堡賓館服務員報警,稱有人因不實名登記住宿發生矛盾,要求處理。到達現場後,處警民警在瞭解警情的過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剛的無故辱罵,民警以阻礙執行職務為由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剛實施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王某剛暴力反抗拒不配合民警口頭傳喚,隨後民警李雄飛與周金林強制傳喚王某剛。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魏某雄阻擋處警民警傳喚王某剛,並持手機針對處警民警錄像,王某冬在現場同樣持手機針對處警民警錄像,犯罪嫌疑人王某剛、王某毆打處警民警,致使民警李雄飛鼻骨粉碎性骨折,周金林頭部、面部和身體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傷。

處理過程

紅寺堡公安分局紅寺堡派出所帶班領導蘇小勇接到李雄飛請求支援報告後,立即帶領人員前往支援,並將4名涉案人員傳喚至紅寺堡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同時,紅寺堡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立即到達現場,調取並固定證據。李雄飛、周金林被送往紅寺堡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紅寺堡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民警李雄飛鼻骨粉碎性骨折、頭部、腿部、腰部多處軟組織挫傷;事業編警務工作人員周金林面部、頭部、腿部、腰部多處軟組織挫傷。王某剛、王某、王某冬、魏某雄四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2018年6月8日,紅寺堡公安分局依法對王某剛、王某、王某冬、魏某雄四人刑事拘留,7月13日被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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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中寧縣交警大隊徐喊中隊民警馬小兵帶領輔警楊天龍等人在執勤過程中,執法權益遭到侵犯。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及時開展維權工作,對侵害人員依法進行了打擊處理,有力維護了人民警察執法權威。

簡要案情

2018年4月24日,中寧縣交警大隊民警馬小兵帶領輔警楊天龍等人在109國道(中寧縣徐套鄉)1441千米+100米處依法開展春季道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對過往車輛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當日下午15時許,貨車駕駛員黑某福、黑某、黑某龍分別駕駛兩輛重型貨車行駛至檢查點時,拒不配合民警檢查,無故踢倒路檢設置的錐形桶,並多次企圖駕車強行駛離檢查點。事發路段堵車近30分鐘,嚴重妨礙了民警正常執法。在此過程中,三人無故毆打、辱罵、推搡、威脅執勤民警及輔警,造成馬小兵、楊天龍不同程度受傷,經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二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處理過程

案件發生後,中寧縣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抽調精幹警力和警務督察部門民警參加,及時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當日,中寧縣公安局依法對涉嫌妨害公務罪的黑某福、黑某、黑某龍三人刑事拘留;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黑某福、黑某被批准逮捕,黑某龍被取保候審。目前,案件已移送起訴。

記者: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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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監製:馬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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