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 焦|宁夏公检法联合发布《意见》:妨碍报复政法干警执法行为将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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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为保护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处置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事)件,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当前,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事件屡有发生,妨碍案件的依法办理,妨碍了司法职权依法公正行使,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全区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既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对政法干警自我保护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政法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支持政法干警遭遇妨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时依法处置,坚决依法查处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意见》明确

——对九类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一、对行为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如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定性依法处理:

1.采取殴打、捆绑、扣押、撕咬等暴力方式,危及政法干警人身安全的;

2.采取拉扯、推搡等方式造成政法干警轻微伤的;

3.使用刀具、棍棒等工具相威胁的;

4.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等方式对政法干警威逼、胁迫的;

5.以自杀、自残或毁坏政法干警名誉等言语相威胁,造成群众围观或交通阻塞的;

6.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的;

7.为逃避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采取驾驶车辆拖、撞、碰擦政法干警的;

8.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对政法干警进行诽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诽谤行为定性处理:

1.捏造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采取言语散布或利用文字、图像等方法散布;

2.捏造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将信息网络上涉及政法干警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多人以喊冤、上访等为由,到政法机关门前、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政法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性处理。

五、组织多人以喊冤、上访等为由,强行冲击、围攻政法机关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性处理。

六、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扰乱法庭秩序定性处理。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定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八、使用暴力或言语、文字、图像等方法,公然贬低政法干警名誉,以侮辱行为处理。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捏造政法干警违法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政法干警受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以诬告陷害定性处理。

——打击报复政法干警家属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处。

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法干警及家属实施辱骂、恐吓、殴打、拦截、追逐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实施前列行为,或多次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辱骂、恐吓政法干警及家属,传播政法干警执法活动视频资料片段,断章取义、误导网民,妨碍政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

对依法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执行公务期间政法干警身份的认定。

《意见》所称的“政法干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履行的职务行为,不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辅警、聘用书记员等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辅警等辅助工作人员在政法干警的带领下依法履行职务时,其行为属政法干警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妨碍他们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妨碍执行职务。辅警等辅助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执法行为时,被相关行为人谩骂、侮辱、殴打等,应当根据相关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殴打、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应的罪名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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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案件当事人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职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妨碍了司法职权的顺利行使,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意见》的出台,在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为政法干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了保障,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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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凌晨1时许,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分局红寺堡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不法分子暴力阻碍,致使2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处置果断,4名涉嫌暴力阻碍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当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8日凌晨1时许,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分局红寺堡派出所民警李雄飞、周金林接到红寺堡宾馆服务员报警,称有人因不实名登记住宿发生矛盾,要求处理。到达现场后,处警民警在了解警情的过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刚的无故辱骂,民警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刚实施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王某刚暴力反抗拒不配合民警口头传唤,随后民警李雄飞与周金林强制传唤王某刚。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魏某雄阻挡处警民警传唤王某刚,并持手机针对处警民警录像,王某冬在现场同样持手机针对处警民警录像,犯罪嫌疑人王某刚、王某殴打处警民警,致使民警李雄飞鼻骨粉碎性骨折,周金林头部、面部和身体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处理过程

红寺堡公安分局红寺堡派出所带班领导苏小勇接到李雄飞请求支援报告后,立即带领人员前往支援,并将4名涉案人员传唤至红寺堡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同时,红寺堡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立即到达现场,调取并固定证据。李雄飞、周金林被送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民警李雄飞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部、腿部、腰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事业编警务工作人员周金林面部、头部、腿部、腰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刚、王某、王某冬、魏某雄四人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8年6月8日,红寺堡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刚、王某、王某冬、魏某雄四人刑事拘留,7月13日被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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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中宁县交警大队徐喊中队民警马小兵带领辅警杨天龙等人在执勤过程中,执法权益遭到侵犯。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维权工作,对侵害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有力维护了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简要案情

2018年4月24日,中宁县交警大队民警马小兵带领辅警杨天龙等人在109国道(中宁县徐套乡)1441千米+100米处依法开展春季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过往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当日下午15时许,货车驾驶员黑某福、黑某、黑某龙分别驾驶两辆重型货车行驶至检查点时,拒不配合民警检查,无故踢倒路检设置的锥形桶,并多次企图驾车强行驶离检查点。事发路段堵车近30分钟,严重妨碍了民警正常执法。在此过程中,三人无故殴打、辱骂、推搡、威胁执勤民警及辅警,造成马小兵、杨天龙不同程度受伤,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二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理过程

案件发生后,中宁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和警务督察部门民警参加,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当日,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黑某福、黑某、黑某龙三人刑事拘留;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黑某福、黑某被批准逮捕,黑某龙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已移送起诉。

记者: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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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马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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