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公布!涉事乘客、司機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問政,原標題:《國人震驚!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律師:涉事乘客、司機或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司機或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今日(2日)上午,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導致,兩人也被通報涉嫌觸犯刑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告訴新京報記者,兩人涉嫌罪名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較重項。

刑法律師對此分析,雖然涉嫌犯罪的人已死亡,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用遺產追償。

根據重慶公交車墜江的調查通報,事發公交上和司機互毆的乘客以及司機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中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告訴新京報記者,司機在開車時不能採取危險的方法跟人打架,因此本案司機的行為也觸犯了刑法,此案定性時是考慮了刑法的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機和乘客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毆,即使沒有造成此事如此嚴重的後果,可以按照刑法114條所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案中已經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則觸犯了刑法的一百一十五條。根據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犯此罪名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屬於嚴重的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從刑事責任上講,安理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鄭傳鍇解釋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死亡的人,不能再審理並定罪量刑。但是從民事角度,如果其有遺產的話,其遺產應該首先用於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就本案的司機的行為,鄭傳鍇認為,司機如果把車停下來跟乘客互毆是涉嫌觸犯了滋事類的罪名或者故意傷害罪,但在該起案件中,司機在開車途中和乘客爭執甚至遭到了乘客毆打,首要的不是還手,因為他這時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最重要是先要保證乘客安全然後再保證自己的安全,所以其行為涉嫌犯罪。

至於後續賠償問題的處理,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認為,作為死亡乘客的家屬來說,法律提供了兩條途徑供選擇,可以用來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首先,以運輸合同為由,車內其他乘客家屬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乘客買了票,上了公交車,就與公交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公交公司有義務把乘客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這個過程中發生人身、財物損失的,公交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因侵權為由,要求公交公司、發生互毆的乘客家屬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發生互毆的公交司機與乘客的行為導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傷害,損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權、生命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公交司機是職務行為,其責任應該由公交公司承擔;與公交司機發生互毆的乘客雖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屬應該在她的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涉事乘客、司機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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