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違法濫用「止咳露、減肥藥」構成毒品犯罪

猛媽/文

實踐中常見的毒品有鴉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但是某些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也會成為毒品。

根據《刑法》第357條和《禁毒法》的規定,毒品定義為:

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以案釋法|違法濫用“止咳露、減肥藥”構成毒品犯罪

“止咳露、減肥藥”屬於精神藥品

止咳露中含有可待因,屬於中樞性鎮咳藥,一般用於無痰的乾咳,具有鎮咳和鎮痛功能。市面上常見的含可待因的止咳露(藥)有奧亭、聯邦止咳露等。根據國家食藥總局官網,在國內批准上市的含可待因的藥品有17種,包括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氨芬雙氫可待因片等。

2015年,國家食藥監總局、公安部、國家衛計委聯合頒佈《關於將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並與當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可待因屬於我國管制的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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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藥有很多種,其中一種耳熟能詳的芬特明,它還有另一個名字叫做苯丁胺。芬特明能抑制食慾,減少食物攝入量,從而起到減肥的功效。在國外是合法的減肥藥,然而在國內,它的身份十分特殊。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出臺了《關於公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芬特明也是我國管制的精神藥品。

以案釋法|違法濫用“止咳露、減肥藥”構成毒品犯罪

上述精神藥品本身不是毒品,但由於可待因、芬特明可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或者抑制,長期吸食會導致吸食者形成癮癖,產生生理或心理依賴性,給人體和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國家明令禁止私下製造、運輸、買賣。

在某些地下市場,售賣“止咳露、減肥藥”的風險比直接售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小得多,所以非法買賣這些管制的精神藥品屢禁不止,甚至藥店、衛生院也違規大量售賣,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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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典型案例

1

非法販賣止咳露

被告人楊某某為牟利,向他人購買含磷酸可待因複方口服液製品後,分別多次販賣給吸食者宋某20瓶、唐某某20瓶、黃某19瓶。經鑑定,宋某20瓶共含磷酸可待因4320mg;唐某某20瓶共含磷酸可待因4320mg;黃某19瓶共含磷酸可待因4104mg。法院以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

衛生院成止咳露違規售賣重災區

被告人王某書任嘉祥縣某鎮衛生院藥庫主任期間,為了牟取暴利,先是利用醫院平臺大肆採購止咳露藥品,同時讓下轄衛生室按照其要求的數量,向衛生院申請止咳露,從衛生院藥庫中將止咳露以14.4元原價購買出來給王某書。截至案發,王某書購買止咳露數量達7010瓶,存放在自家衛生間內,分批銷往外地。經鑑定,王某書從衛生院購買的7010瓶止咳露含可待因841.2克。法院以王某書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3

違法違禁運輸芬特明

被告人王某某攜帶甲基苯丙胺9.1克、芬特明46.5克準備乘坐當日1364次旅客列車前往保定,在成都火車站候車大廳二號安檢通道被查獲。法院以王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違法販賣、運輸、濫用構成毒品犯罪

司法實務中,我國管制的精神藥品是否被用於非法目的,是區分其是藥品還是毒品的重要依據。

如果以醫療、科研等目的被生產、加工、運輸、使用時,它們的本質屬性仍然是藥品;如果超越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被違法違禁使用、濫用,具有毒品的實質特徵,即依賴性、危害性、違法性,它們也就變成了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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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吸食者在筆錄中的描述,把止咳露勾兌到可樂裡面喝下去,整個人會感覺輕飄飄的,手軟腳軟,腦子有點興奮,如果長期大量吸食,會嚴重上癮,危害身體健康,比如出現牙齒變黃、全身大汗淋漓、坐立不安等症狀,對人體內臟造成損害,大小便困難,甚至導致出現被迫害等幻覺。

我國刑法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司法實務中,止咳露中含有的可待因含量可直接認定為毒品量刑的數量標準,而對於芬特明,則一般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按照1:0.025的比例折算為海洛因作為量刑的數量標準。 (還有關注讀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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